“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一种转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针对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避的一种形象说法,而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所述:“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根据最高院相关法律丛书定义,“逆向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相关法律解释从书来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逆向派遣行为引发的部份案例作出了用工单位败诉的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包括出资、参股等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案例:刘女士、郭女士等二十几位女职工在福州某银行工作已近十年了,2005年银行与她们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她们继续留在银行工作。2007年银行行政部主任要求他们提交辞职申请,然后由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她们还在原岗位工作,待遇不变。如果不办辞职手续并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银行将直接终止她们的劳动关系。为此,刘女士、郭女士等二十为员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到当地工会组织上访,要求银行纠正错误的做法。工会经过调查后,严正地向银行提出这种做法是“逆向派遣”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最后,银行收回了要求员工改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这种做法表面上合法,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规避法律的目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以“逆向派遣”形式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