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后即发生效力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劳动仲裁委的“终局裁决”并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服仲裁裁决不管是否是终局的都可以向基层法院继续起诉,而对于用人单位在面对“终局裁决的时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例:
张**于2009年5月22日入职某一化工公司,职位为普通工人,月工资2250元。入职后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签订合同后,该公司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不定时工作制,但该工时制未经劳动部门的审批;其每月工作26天,存在加班情形,该公司从未支付过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也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基于以上原因,其于2014年7月11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被迫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带薪年假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
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对此案作出了终局裁决,支持了张**休息日加班工资8000元、延时加班工资20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36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12375元。对于张**来说不服该仲裁裁决裁决有权向基层法院继续起诉,但该裁决对该某一化工公司“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