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科技开发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与×××证券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特就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与×××证券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已经审查了贵公司与×××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项及证明该类事项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1.××××年×月×日,×××证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出让股权的决定,同意以每股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万元的价格,将×××证券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万股法人股转让予贵公司。
  2.××××年××月××日,贵公司通过决议,同意以每股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购买×××证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万股股权事宜。
  3.××××年××月××日,贵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上海市××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同意贵公司受让×××上市公司的批复函。
  4.××××年××月××日,贵公司与×××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5.××××年××月××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贵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证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贵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就贵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查与核实后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1.贵公司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依法有效存续,未发现在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的情形。
  2.贵公司近三年来尚未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3.此次股权出让方是×××证券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审查,未发现×××证券有限公司存在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的情形。
  4.贵公司与×××证券有限公司目前正在从事和拟从事的业务活动均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5.贵公司此次股权受让已经获得贵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上海××投资公司的批准。
  6.×××证券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股权属合法拥有之法人股权,×××证券有限公司拥有本次转让的全部所有权益,该转让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留置、司法裁判及其他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证券公司向贵公司转让的情形或事实。×××证券公司有权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贵公司。
  7.作为此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贵公司拥有受让股权的法定行为能力,且股权购买款系以其自有资金支付。
  8.本次股权转让后,贵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等事项需获取上市公司所在地××省证券监督管理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生效。
  9.贵公司与×××证券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所签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