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度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前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王劲及王劲所经营的美国景驰公司诉至法院。而在此前,也发生过多起互联网公司起诉前高管的纠纷。某法制类媒体就以下问题采访了沈斌倜律师。
1、您觉得类似情况频现的原因是什么?
沈斌倜答:企业在于员工签订金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时,并未详细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或者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而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法规很不完整或全面。就现行法律而言无论是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还是对掌握商业秘密人员、范围,或是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数额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均无具体明确的标准或界定。而很多企业并不注重商业秘密保护,在利益受到损失时,才想到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很多员工稀里糊涂的被告上了法庭,而很多企业在维权时证据难寻。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对于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以及商业秘密存在较大的分歧,鉴于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2、竞业禁止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界限何在?
沈斌倜答: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竞业禁止是保密的重要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或者难以举证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对行为人违反了竞业限制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3、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自2012至2017年审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的胜诉率只有14%。您认为此类案件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是什么?
沈斌倜答: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律领域的薄弱环节,原告胜诉低的原因在于举证难。商业秘密纠纷举证责任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证明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重点在于证明后者,但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无特别的规定,企业往往很难举证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您认为高管离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规避哪些风险?
在签定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时,就应当就相关条款和单位进行明确,清晰单位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或是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数额。减少懵懵懂懂或者抱着侥幸的心理发生了争议。
 
5、从企业角度看,建议预置哪些应对高管离职的风险防范措施?
沈斌倜答: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完备的人事制度、完备的预警和防范机制。企业应当根据所涉秘密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措施的方式、方法。保密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一、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员工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二、建立系统、详细的规章制度,并对全体员工公示(明示);三、对商业秘密信息的存放、借阅、转移等做专门管理;四、在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文件设置密级;五、其他采用技术手段、特定程序或者其他为公众通晓的合理措施予以保密。

附:侵犯商业秘密的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