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回购版)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日签署:

 

股权转让方(甲方):

住所:

 

股权受让方(乙方):

住所:

 

鉴于,       日甲、乙双方签署了《        股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出让协议》”)。

现依据《股权出让协议》第    条“                     ”条款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决定提前回购受让甲方持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5%股份。包括该百分之15%的股权所代表的甲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 转让价款计算公式

依据《       股权出让协议》,转让价款计算公式为:

 

2,2 转让价款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本次转让价款为:     万元。

双方确认并同意,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3.1、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回购款20 %        万元;

3.2、本协议签订后 5 个月支付回购款30%     万元;

3.3、本协议签订后 1 年内付清余款     万元。

 

第四条:违约与救济

4.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b.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4.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4.3 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第五条: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5.1  先决条件

a.股权回购以如下全部事件或交易出现或完成为先决条件:

b.目标公司股东会通过批准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的股权回购的决议;

c.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愿意就回购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d.被回购方促成回购方到登记机关完成了股权回购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5.2  合作

  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促成本协议第5.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的满足。

 

第六条:有关税费负担

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七条:保密

 

7.1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7.2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第七条将持续有效。

 

第八条 通知

 

本协议条款之下所允许或被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航空挂号邮递、快递等书面通知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通知发出方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协议下收到通知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日期为信件寄出后的五(5)天(如果以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信件)。

           

  送至:   股权转让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号码:

 

送至:    股权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