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国际劳工组织之建立,系确信社会正义是保障世界持久和平之必需;

鉴于经济发展对确保公平、社会进步和消除贫困是必要的但并非充分的条件,确认,国际劳工组织有必要促进强有力的社会政策、正义和民主体制;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在其所有权限领域,特别是在就业、职业培训和工作条件领域中利用标准制定、技术合作和研究所有这些手段,以保证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是互相加强对方的组成部分,从而创造有广泛基础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应特别重视有着特殊社会需要的人员的问题,特别是失业者和移民工人的问题,动员和鼓励国际、地区和国家各级为解决他们的问题所作的努力,并促进旨在创造就业的有效政策;

鉴于为寻求保持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之间的这种联系,保证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因为它能使有关人员在机会平等基础之上自由要求公平分享其为之作出贡献的财富,以及全面实现人的潜力;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是根据章程授权制定和处理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组织和主管机构,并在促进作为其章程原则之体现的工作中基本权利方面享有普遍的支持和认同;

鉴于在经济上相互依存不断增强的形势之下,重申本组织《章程》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之永久性并促进其普遍实施刻不容缓;

国际劳工大会,

1. 忆及:

a. 在自愿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时,所有成员国都已接受其《章程》和《费城宣言》陈述的原则与权利,以及保证为实现本组织的总体目标而尽力并充分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从事工作;

b. 这些原则和权利在被国际劳工组织内部和外部承认是基本公约的公约中以具体权利与义务之形式得以体现和发展。

2. 声明,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它们是:

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c. 有效废除童工;以及

d. 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3. 承认,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根据成员国所确定并表达的需要,向其提供支援,可通过充分利用其章程手段、行动手段及预算手段,包括动员外部资源及支助,以及根据《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鼓励国际劳工组织与之已建立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支持这些努力;

a. 通过提供技术合作与咨询服务,以便促进批准并实施基本公约;

b. 通过支援尚未能够批准这些公约中的某些公约或全部这些公约的成员

国为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所作努力;以及

c. 通过帮助成员国为创造有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之气候所作的努力。

4. 兹决定,为全面落实本《宣言》,将根据应被看作是《宣言》之不可分的组成部分的附录具体说明的办法,实施有意义的和有效的促进性后续措施。

5. 强调,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利益提出异议。

附录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后续措施

一、总体目的

1. 下面叙述的后续措施的目的,是鼓励本组织的成员国作出努力,以促进《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费城宣言》所包含并在本《宣言》中得到重申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2. 按照严格属于促进性质的这一目标,本后续措施将使得可以确定一些领域,本组织在这些领域中通过技术合作活动提供的支援,可能会证明有益于帮助其成员国实施这些基本原则和权利。它即不是既定监督机制的替代,也不会妨碍其运转;因此,将不会在本后续措施的框架范围内对那些机制范围内的特定情况进行审查或复审。

3. 下面叙述的本后续措施的两个方面是以现行程序为基础的:有关未批准的基本公约的年度后续措施,仅会对实施《章程》第十九条第5 款(e)的目前形式进行某些修改;而综合报告将有益于从根据《章程》实施的程序中获得最佳结果。

二、有关未批准的基本公约的年度后续措施

A. 目的和范围

1. 目的是以简化的程序取代理事会于1995 年采用的四年一次的审查,为每年审查尚未批准所有基本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宣言》所作的努力提供机会。

2. 后续措施每年涉及《宣言》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原则的四个领域。

B. 方式

1. 后续措施将以要求成员国根据《章程》第十九条第5 款(e)提交的报告为基础。将制定报告的格式,以便在适当考虑《章程》第二十三条和既定惯例的情况下,从尚未批准一项或多项基本公约的政府那里获得关于其法律和惯例可能已有任何变化的资料。

2. 由理事会审查经劳工局编辑的这些报告。

3. 为对如此编辑的报告加以介绍,以提请注意可能需要进行更深入讨论的任何问题,劳工局可以要求理事会为此目的任命一个专家小组。

4. 应研究对理事会的现有程序进行调整,以允许在理事会中没有代表的成员国在理事会讨论期间能以最适宜的方式提供可能证明是必要或有益的澄清,补充其报告中所包含的资料。

三、综合报告

A. 目的和范围

1. 本报告的目的是就前一个四年期期间注意到的有关每一类基本原则和权利的情况提供一幅总的能动画面,作为评估本组织所提供援助效力的基础,并以特别旨在动员实施技术合作所需的内部和外部资源的技术合作行动计划的形式,确定下一个四年期的优先重点。

2. 报告将每年轮流涉及四类基本原则和权利中的一个类别。

B. 方式

1. 本报告将在局长负责之下、在正式资料或根据既定程序收集和评估的资料的基础上加以汇编。对尚未批准基本公约的国家,报告应特别以前面提到的年度后续措施的结果为依据;而对已批准相应公约的成员国,报告应特别以根据《章程》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报告为基础。

2. 本报告将作为局长报告提交给大会,供三方讨论。大会可以将本报告和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交的报告分别加以处理,也可以在专为针对本报告的一次会议上,或以任何其他适宜的方式,对其进行讨论。然后,应由理事会在尽早的一届会议上,根据对下一个四年期要实施的技术合作优先重点和行动计划的讲座结果得出结论。

四、当然:

1. 应对实施上述条款所需的对《理事会议事规则》和《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

2. 大会应在适当时候根据所取得的经验对本后续措施的运转情况进行审议,以评估其是否充分实现了第一部分中表达的总体目的。

以上是经在日内瓦召开并于1998 年6 月18 日宣布闭幕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八十六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机制的正式文本。

我们于 1998年 6月 19日签字于后,特此作证。

大会主席,

让·雅克奥克斯兰

(Jean-Jacques OECHSLIN)

国际劳工局长,

米歇尔·汉森

(Michel HANSEN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