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就 一期店面的包销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厦门市鹭江道 号,是由甲方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其中一期包括5幢高层建筑,现主体工程已顺利封顶,预计将于2004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乙方对项目一期店面的状况包括现场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在充分考虑有关市场风险后,同意以包销的方式代理甲方销售一期项目中的半地下室及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店面,具体包销范围及面积如下:
楼层 | 1 | 2 | 3 | 4,5 | 合计 |
半地下室 | 1151.35 | ||||
地上一层 | 386.78 | 645.28 | 1207.97 | 2046.06 | 4286.09 |
地上二层 | 313.55 | 990.18 | 1392.125 | 2470 | 5166.585 |
合计 |
每层店面的具体分割情况及分割后店面的编号、方位、面积、层高等情况详见附件一。
上述包销面积数据为项目设计及建筑施工图纸数据,若与最终竣工交付及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按产权登记面积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二、包销单价及总价
楼层 | 面积 | 单价 | 总价 |
半地下室 | 1151.35 | 6500 | 7483775 |
地上一层 | 4286.09 | 16500 | 70720485 |
地上二层 | 5166.858 | 6000 | 30999510 |
合计 | 10604.298 | 109203770 |
包销总价:人民币壹亿零玖佰贰拾万叁仟柒佰柒拾元整。
三、包销款的支付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不论乙方代理销售的业绩好坏,乙方皆承诺严格按下列时间支付包销款,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和经营风险:
期数 | 付款金额(万元) | 付款日期 | 延展期 | 备注 |
1 | 1500 | 2003年10月10日 | 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 |
2 | 2000 | 2003年12月10日 | 不延展 | |
3 | 1500 | 2004年1月10日 | 不延展 | |
4 | 1500 | 2004年3月10日 | 最长可延展1个月 | |
5 | 1500 | 2004年5月10日 | 最长可延展1个月 | |
6 | 1500 | 2004年7月10日 | 最长可延展1个月 | |
7 | 1420.377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 | 不延展 | |
合计 | 10920.3770 |
四、双方的合作方式
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联系客户,以甲方提供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为准,就上述包销范围内的店面开展对外销售经营活动。
2、乙方自行组织销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人员的工资、报酬、广告、对客户的让利、办公、交通、通讯及其他营销代理费用。
3、甲方以项目项目整体对外发布广告,促进销售。甲方提供相应人员,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甲方人员负责审查拟与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加盖甲方的印章,所有文本加盖甲方印章后方为有效。
4、乙方不得在上述《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外,擅自以甲方或自己的名义对外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对外承担责任,有权向乙方追偿。
5、在上述包销范围内,超出上述包销总价的销售款部分作为乙方的收入,在扣除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应纳税费后归乙方所有。
6、所有的包销范围内的店面销售款,均由甲方财务人员收取,存入甲方特设的包销帐户,乙方及乙方的职员不得擅自收取任何上述包销范围内的销售款或以中价费、佣金、定金、订金、认购金、保证金、预付款、劳务费、代收税费等名义收取的款项。如有收取,在三日内未交给甲方财务人员的,乙方除应如数上缴甲方外,还应承担与所收款项等额的违约金。
7、乙方对外销售的店面价格表需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提交甲方,乙方不得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包销价的80%的价格底限对外销售店面,确因客观情况需低于上述价格对外销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与乙方所指定的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阻挠乙方对外销售工作。
9、包销期满即项目一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若仍有剩余店面未售出,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剩余店面的买卖合同,由甲方将剩余店面以本合同签订的包销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仍应按该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款支付至包销帐户。甲方所交付的店面届时以现状为准,乙方不得异议。双方亦可签订补充协议,就出售未售出的店面重新设定宽限期,以帮助乙方规避环节税。
10、若双方顺利履行本合同,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乙方负责包销二期店面。
五、包销结算
1、在包销期内,乙方不得要求从包销帐户中支取任何款项。但双方应每月对甲方收取的包销范围内的销售款进行对帐,以便最终结算。
2、在包销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包销款,其中第1笔款项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2至6笔款项从包销帐户中划转,若包销帐户内的销售款不足以划转,乙方应于三日内补足差额,否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3、若乙方在项目一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已将包销范围内的店面全部售出,则双方的包销期提前届满,双方应立即进行结算。
4、在包销期届满时,双方进行包销结算,包销帐户内扣除全额包销款的剩余部分,为乙方的包销代理收入,在扣除应纳税费后,归乙方所有,其中__%于结算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剩余__%待包销店面的产权证办出后,双方按产权登记面积最终结算后付清。
5、本合同约定的包销面积或房屋结构可能因设计变更或施工的原因发生变化,双方最终结算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若因上述原因造成甲方与购房者调整店面总价款,差价由乙方承担或收取,甲、乙双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进行结算。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提供乙方开展销售和经营所需提供的建设批准和销售许可资料,保证乙方可顺利开展销售和经营。
2、提供包销范围内的店面的图纸和工程图纸一套,供乙方使用。
3、甲方工程部门应配合乙方开展销售和经营业务。
4、提供乙方销售所需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文本的具体内容,审查有关合同条款,负责合同的盖章和签字工作,收取销售款项,开具收款收据及发票。
5、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乙方的销售及合同鉴证,配合办理按揭手续等工作。
6、及时通报有关工程的进度和施工状况。
7、对与购房者所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建筑面积误差或设计变更导致购房者退房,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若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交房或延迟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引致购房者要求退房,由甲方承担责任,不论何种原因退房,有关店面的差价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规定的框架内,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交房标准、交房时间等开展销售。不得用虚假信息欺骗购房者,或对所售店面作夸大描述,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按照甲方提供的文本与客户进行恰谈,避免笔误。不收取任何款项,不与客户擅自订立其他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
3、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对取得的收入提供合法的有效凭证,并自行承担纳税义务。
4、若乙方需自行对外发布广告,广告文案应交由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
5、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销售经营业务外作不当披露。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之约定,守约方可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迟延支付包销款,应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延迟付款违约金,迟延超过一个月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
1)解除本合同,收回未售出的店面另行出售,乙方已付的包销款及已售出店面的销售款(含超出包销价的差额)均归甲方所有,若甲方在包销范围内另行出售店面的总售价不足本合同约定的包销总价,乙方应赔偿该差价及利息损失;
2)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支付迟延部分的包销款自应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3、如因甲方不及时配合办理按揭手续影响款项到位,延期付款责任由甲方负责,但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4、甲方延迟交房或办理房产权证的,按甲方与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九、其他条款
1、因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即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责任,有关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厦门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2003年_月_日
签约地点:厦门项目售楼处
附件一:店面图纸及面积构成清单
附件二、交房标准
附件三、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文本
附件四、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