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其授权的劳动管理机构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私自雇佣外国人的机构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在终止其雇佣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佣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未经许可擅自在华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102号”件规定第22条规定责令其终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管理机构检查就业证的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102号”件规定第25条规定,由劳动局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私自雇佣台港澳人员的用人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102号”件规定第23条规定,责令其终止解雇,并按被聘用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 
      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102号”件规定第24条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