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正常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亲自履行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劳动合同主体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相应的变化。
那么,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用人单位的财产权主体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呢?
用人单位是财产性主体,而非人身性主体,其主体性质与劳动者有质的不同。财产性主体实行经营权与财产权相分离原则,只要主体资格存在,财产权主体的变化并不会影响经营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用人单位的一方财产主体发生变化不应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单位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财产性主体发生上述变化,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
案例:王某于2004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份又与公司签订《岗位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任第二分厂副厂长,期限两年,并约定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双方认真履行。2009年10月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2010年3月份公司作出决定,要王某去另一个分厂任副厂长,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公司以不服安排为由扣发王某工资。王某于2010年5月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岗位协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公司认为《岗位协议》是前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签订的,现已经调走,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调整。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王某申诉情况属实,认为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包括《岗位协议》,赔偿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发此文,抛砖引玉。/沈斌倜律师/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