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一、十二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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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某是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一个理由:

 

  理由十一:二级经理要求张某“向无关人员停发投诉”的指示并非是对张某的合理的指示。

    因对直接管理层不满以及受到歧和不公正待遇向诺基亚公司高层投诉,是张某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公民基本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条赋予张某作为员工代表和企业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权利,更是诺基亚全球申诉政策赋予张某的一项权利,而非张某的本职工作。因此,二线经理要求张某向所谓的无关人员投诉不是一项工作指示,而是一项剥夺张某公民基本权、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权的一项错误管理指示,更谈不上是“合理”的指示。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张某不服从直线经理合理指示为由开具警告函并因张某继续投诉而收到两份书面警告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二、张某是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二个理由:

 

  理由十二:二线经理对张某所做的“向无关人员停发投诉”管理指示不是诺基亚员工手册(3.0版)第12.3.1.2章节中关于“没有执行直线经理提出的合理指导、指示”规定的应有之意。

   张某因对公司的管理不满意和受到不公正待遇向诺基亚更高级别的管理层进行邮件投诉,并因为邮件投诉行为收到诺基亚公司的书面警告,并因两次收到书面警告被解除劳动合同。但从《诺基亚全球申诉政策》可以看出,诺基亚鼓励员工向任何级别的管理人员平等的直线沟通。见《诺基亚全球申诉政策》第3.5、3.6、3.7。3.5:诺基亚致力于促进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员工可以自由地与他们的直线经理或任何级别的管理人员讨论他们的想法,问题或者建议,而且可以完全相信这种行为不会被反对。3.6: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额,员工有权向更高级别的管理层提交问题。3.7:对于发起善意的投诉的员工,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报复,诺基亚决不允许对举报骚扰……的行为。

   因此可以判断,二线经理对张某所做的“停止继续投诉”管理指示不是诺基亚员工手册(3.0版)第12.3.1.2章节中关于“没有执行直线经理提出的合理指导、指示”规定的应有之意。

上诉人:张某    

日期:201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