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 作者: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
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终结,法律上规定了“解除”和“终止”这两种不同的情况。而在生活中,人们较常碰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以至于许多人常常混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这两种不同情况。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又有哪些值得留意的问题呢?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法定终止 (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和约定终止 (即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列举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又增加了4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形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次续签合同的终止
2008年之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通知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理解是: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要双方合意 “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两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愿意再次 “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
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迥然不同。
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理解,用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以上两种观点中,笔者认同第二种。
到期不续签须否提前通知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要看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是否有地方规定。
如果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天通知的话,在当地的企业就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特殊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笔者所在的北京就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按照迟延通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
不用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