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 作者: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
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终结,法律上规定了“解除”和“终止”这两种不同的情况。而在生活中,人们较常碰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以至于许多人常常混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这两种不同情况。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又有哪些值得留意的问题呢?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法定终止 (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和约定终止 (即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列举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又增加了4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形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次续签合同的终止
2008年之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通知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理解是: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要双方合意 “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两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愿意再次 “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
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迥然不同。
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理解,用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以上两种观点中,笔者认同第二种。
到期不续签须否提前通知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要看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是否有地方规定。
如果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天通知的话,在当地的企业就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特殊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笔者所在的北京就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按照迟延通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
不用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咨询】沈律师: 您好!周末写邮件打扰您不好意思.我有一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想向您咨询,十分期望能得到您专业的回复指导.
我与单位在2005年12月12日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11日.后于2007年12月又与单位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11日.合同上关于合同终止的条款写明:1.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 2. 双方如任何一方欲不续签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但昨天(12月4日)单位给了我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终止函",仅提前了七天.请问您:
1、我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2、可不可以因为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认为劳动合同是自然续签的.
3、可不可以因为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认定单位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事先是没有协商的).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4、如果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金,那我最多可以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呢? 因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单位也愿意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可以算在赔偿金里要求双倍支付吗?
5、如果是经济补偿,那我又能得到多少个月的工资呢?
沈斌倜律师答疑:
1、您没有权利要求单位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要求该十年劳动关系都要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此外,这里指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读者所误解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而不会重新计算,这是司法实践对劳动者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空隙剥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里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此类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于该条款规定。但这里规定的较为严格,就是“双十”规则,即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同时还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沈斌倜律师认为,除非有地方政策支持,否则不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但已在合同期满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就认为劳动合同自然续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前30天通知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或者地方规定支付晚通知经济补偿金。北京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晚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天的,支付一天工资作为补偿。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用人单位再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续签,但是您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此种。
3、沈斌倜律师认为,您不可以向单位主张违法终止赔偿金看,但是您可以要求:1)用人单位支付未按照约定提前30天通知给您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具体约定数额的,一般可以要求按照劳动者的日工资,晚一天主张一天工资的经济补偿。您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开始计算,因此如果是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2个月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办法,参照沈斌倜律师博文“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ljj.html,此不累述。
【中人网本周说法:因劳动合同到期前一天被解除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小陈原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2007年8月30日,他与公司续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恰恰在今年8月29日这一天,严小陈因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对其作出除名的行政处分,并在公司的告示栏上公布。而此时,距离劳动合同期满仅差一天。
尽管在今年的9月3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事后小陈还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未按“终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本人”的规定办理手续,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裁令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9480元。
运输公司则称:小陈在上班时与公司的另外一名员工打架,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其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之所以将“解除劳动合同”改为“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是考虑到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与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仅相差一天,小陈如违纪被公司除名会给求职带来困难,且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公司同意小陈的再三请求,进行了有情操作。而小陈却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公司表示难以接受。
问题:1、公司这样解雇小陈是否合理?2、小陈要求得到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3、对于类似员工违纪问题,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怎样才能避免劳资纠纷?
专家点评——本期点评专家——沈斌倜律师点评:
1、公司这样解雇小陈是否合理,首先要看小陈的打架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另外还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且已经向小陈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也叫劳动规章、员工手册等,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和规范性规则,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重要依据,且也是仲裁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判决依据:
1)如果小陈的打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合法有效且已向其公示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的解雇行为有法律依据。
2)如果小陈打架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虽然合法但是未向小陈公示,那么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解雇小陈就是违法的,小陈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无法恢复或者恢复不能的,小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小陈的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能否得到仲裁支持,不能一概而论,由当事人双方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公司到底准备以什么样的姿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而决定。在本案中,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公司并没有给小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是按照终止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到底是 “终止”还是“解除”?如果是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公司依法应当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则公司不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中,由主张“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公司前应当审视自己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并有证据证明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实为“解雇通知书”,应当坚持是“解除”而非“终止”;如果解雇行为违法,公司应当承认是“终止”而非“解除”,并依法补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沈斌倜律师认为:
1)如果小陈有证据证明公司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公司也坚持认为自己是“解除”而非“终止”的话,仲裁依法应当认定解除行为是违法,并依法支持小陈关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对小陈最有利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而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因为,如果支付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话,只能按照08年以后小陈的工作年限开始计算,只有2个月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按照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的话,则计算年限追溯到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小陈的工作年限)。
2)如果小陈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是违法解除,而公司有证据证明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实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那么小陈将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金。
3)如果小陈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是违法解除,但是手中确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而公司又无证据证明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实为合法“解除通知书”的话,仲裁依法应当支持小陈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关于小陈主张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要看小陈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省市是否有规定。沈斌倜律师所在北京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晚一天支付一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3、沈斌倜律师建议,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应当慎重处理:一是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和确保已经向该员工公示、二是确信该被解雇员工的行为确实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是保留下员工确实严重违纪的证据。因为,只有认定无误严重违反公司合法有效且已经向该员工公示的规章制度以后,公司才可以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被处理员工有可能不认可公司的处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认为自己根本不存在这种行为。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这种行为,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提问【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怎么办?】沈斌倜律师,您好!我是江苏一位朋友,很高兴能在网上看到您对很多问题的深度解析,现在我也遇到了类似的难题,想请教您。问题的几个关键的时间点是:1、我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5年8月;2、公司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6月 1 日;3、我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是2009年5月27日;4、《劳动合同书》中的终止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20日,本人感觉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已有2个多月。 现在请问我该如何协调解决此事?如果我不想再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能得到的相应补偿又是怎样的呢?我该如何来解决此事?请求回复,我的额头都要炸了,呜……
沈斌倜律师答复:
1、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怀孕时间是在职期间,您有权要求单位续延您的劳动关系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
2、虽然您处于怀孕期,如果您自己单方不愿意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您经济补偿。
3、建议您尽快将怀孕的检查结果告诉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您可以到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如果您确实不愿或者不宜再继续工作,而您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将不能获得合适的经济补偿,那么您可以行使怀孕女职工的另一项权利----休病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后,经医生证明需要停止工作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病假申请,病假期间女职享受病假待遇。
5、您有权主张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因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网友提问:沈斌倜律师,您好我是江苏**的一位朋友,很高兴能在网上看到您对很多问题的深度解析,现在我也遇到了与他们一样类似的难题,现在想请教您:我于2005年8月1日进入南京某公司,该公司在**设有办事处,从2005年8月1日-2008年5月31日劳资双方一直签订的是就业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法出台后,单位依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当时我也提到这样的事情,对方管理人员答复说只要你签署个人意见(属个人自愿这样签订)没有问题签订就业协议也是可以的。由于本人开始对新的劳动法不是很了解,也没有过多的注意这点,后来2008年5月,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下,公司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8年6月1日-200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也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缴纳)。现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现在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我于2008年5月28日收到与我劳动合同终止的这样一个通知,上面也明确写着我于2005年8月1日进入公司,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2009年6月30日,但是公司却只给我1.5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问:
1、2005年-2009年的工作期限是否可以算做补偿时间?
2、按照2008.1.1-2009.6.30算补偿金也是2个月的标准,怎么变成了1.5个月?
3、2008.1.1-2008.5.3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是否要以双倍的工资给员工?
4、以前没有给我缴纳的社保我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等等
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您,期待着您的答复
沈斌倜律师解答:
1、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现在通知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沈律师也提请你注意,劳动合同期满,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F、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者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2、如你所述,虽然你和该公司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2008年6月1日,但是你和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却是2005年8月1日。依据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08年之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往后算。你应当能够得到2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不是1.5个月。
3、如果公司不能证明2008.5.31前和你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4个月的双倍工资。
4、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5、建议你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你可以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代你协商和仲裁。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外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网友咨询:“沈斌倜律师您好,我单位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8月30号到期,我单位不准备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准备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借机请教沈律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有什么例外条款?还有这个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不是一定得提前一个月发出?”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解答: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规定了两种情形: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和约定终止(即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不平等地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及其他考虑,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列举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又增加了4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形(即例外条款):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何通知,各地规定不同。沈斌倜律师曾经有一篇博文就这个问题解答,文章题目:“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吗?”,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fek.html。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如果需要终止到期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后果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以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规避这个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另外,沈斌倜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您的劳动合同到期,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例外条件,企业也是不能随便与您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