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总工会  颁布时间:20160603 发文号:京人社监发[2016]10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分局、交通委员会、水务局、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交通委路政局,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讨薪行为,营造施工企业与务工人员“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进一步加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劳务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各部门间工作联动,全市劳动用工和劳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是,目前我市在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讨薪事件后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应用等环节缺乏衔接,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工作,对于引导施工企业及其承包人增强信用观念,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工资拖欠和经济纠纷,全面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作用,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及极端或群体性事件信息采集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等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要做到及时、准确、不遗漏,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度《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一)、《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二)上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情况将作为落实农民工无工资拖欠工作考核评分的重要指标。各区住建部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记分要求,将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及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度《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见表三)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区交通、水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度《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见表三)上报至市交通委、市水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总工会将本月本部门掌握的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于次月5日前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确认和应用制度

(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归集

以下信息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

1. 施工企业或个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2. 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理的;

3. 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发生两次或连续两年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及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改正未改或导致极端或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5.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未改或导致极端或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6.施工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7.施工企业未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以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虚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经责令改正未改或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8. 施工企业或个人涉嫌组织“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9. 阻挠相关部门执法或处置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确认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总工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个人名单。

(三)不良信用信息的应用

1.市、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的整合应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无故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极端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责令改正不改和无理抗拒、阻挠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市《重大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每年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用管理办法记入行业信用系统,依法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于外地进京的施工企业,还将在年度市场行为评价中扣减相应分数。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个人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个人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人员备案。

4.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据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记入行业信用系统,依法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不良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和承包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本级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在京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通报。

6.工会组织对归集为不良信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取消或停止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授予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或北京市劳动模范、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人力社保部门对归集为不良信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取消或停止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农民工的表彰。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劳务管理日常监管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两网化”管理工作要求,依托基层劳动监察网格,认真开展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劳务管理执法检查力度,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限期改正。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企业、个人要实施分类监管,对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制定重点监控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责令改正不改的企业或承包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附件:

1、《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一)

2、《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二)

3、《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总工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