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9-12
京人社监发〔2017〕162号
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到2019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联合签署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7年8月1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及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六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洽商变更确认的数额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账户当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洽商变更确认的数额支付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支付劳务费导致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工程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监督指导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十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管理负责人、专职劳资管理员、施工队长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培训。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组织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在上岗前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在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建立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将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结合门禁等信息,按月收集并确认《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以下简称《工资表》,工期不满1个月的按《日工资统计表》)《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考勤表》(以下简称《考勤表》)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以下简称《周统计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备查。
以上材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集中生活区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明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全称、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企业收集并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考勤表》应在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过程应制作成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农民工对公示的《工资表》《考勤表》内容存有异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本人重新进行核算,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当月农民工工资总额和劳务费确认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账户中,并监督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第四章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做好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根据施工项目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数量合理的专职劳资管理员。
第十八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与申办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银行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并于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卡信息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第十九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建筑市场定额标准、中标价格及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计量核算的,应当每月对农民工应得的工资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施工项目招投标所在地的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对《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工名册(施工人员花名册)》的备案。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制作《周统计表》按上述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考勤表》《周统计表》进行记录,由施工队长和班组长签字,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月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
《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工程项目,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每日确认农民工工资标准,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班组承包责任制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与班组负责人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并将书面承包协议报总承包企业备案。不得以包代管,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防控机制。街道(乡镇)在解决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中要发挥基础性和应急性作用,及时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升级。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必要时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等严重影响政府和企业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治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外埠工程项目引发的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应及时告知涉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返回工程项目所在地,由属地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内部的劳资、劳务纠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建设单位及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要迅速介入,并及时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参与此项工作,及时了解可能出现的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及企业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二条 银行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查询要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给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其新建项目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按照《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京人社监发〔2016〕255号)的规定依法进行社会公布,并按照《北京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京工商发〔2016〕56 号)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 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通过。对未实行工程款过程结算或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三十八条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农民工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拖欠工资人数在20人以上;
(二)人均欠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
(三)欠付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采取上街游行、堵路、打横幅、爬楼、越级到区级以上部门上访等方式严重干扰政府、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工名册(施工人员花名册)
2.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考勤表
3.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
4.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日工资统计表
5.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1:花名册.xls
附件2:考勤表.xls
附件3:工资表.xls
附件4:日工资统计表.xls
附件5:变更情况周报表.xls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总工会 颁布时间:20160603 发文号:京人社监发[2016]10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分局、交通委员会、水务局、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交通委路政局,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讨薪行为,营造施工企业与务工人员“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进一步加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劳务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各部门间工作联动,全市劳动用工和劳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是,目前我市在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讨薪事件后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应用等环节缺乏衔接,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工作,对于引导施工企业及其承包人增强信用观念,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工资拖欠和经济纠纷,全面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作用,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及极端或群体性事件信息采集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等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要做到及时、准确、不遗漏,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度《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一)、《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二)上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情况将作为落实农民工无工资拖欠工作考核评分的重要指标。各区住建部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记分要求,将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及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度《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见表三)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区交通、水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度《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见表三)上报至市交通委、市水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总工会将本月本部门掌握的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于次月5日前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确认和应用制度
(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归集
以下信息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
1. 施工企业或个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2. 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理的;
3. 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发生两次或连续两年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及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改正未改或导致极端或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5.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未改或导致极端或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6.施工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7.施工企业未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以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虚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经责令改正未改或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8. 施工企业或个人涉嫌组织“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9. 阻挠相关部门执法或处置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确认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总工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个人名单。
(三)不良信用信息的应用
1.市、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的整合应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无故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极端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责令改正不改和无理抗拒、阻挠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市《重大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每年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用管理办法记入行业信用系统,依法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于外地进京的施工企业,还将在年度市场行为评价中扣减相应分数。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个人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个人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人员备案。
4.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据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记入行业信用系统,依法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不良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和承包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本级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在京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通报。
6.工会组织对归集为不良信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取消或停止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授予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或北京市劳动模范、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人力社保部门对归集为不良信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取消或停止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农民工的表彰。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劳务管理日常监管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两网化”管理工作要求,依托基层劳动监察网格,认真开展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劳务管理执法检查力度,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限期改正。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企业、个人要实施分类监管,对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企业,制定重点监控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责令改正不改的企业或承包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附件:
1、《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一)
2、《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二)
3、《工程建设领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情况报送表》(表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总工会
2016年6月3日
2014年7月25日至7月29日,第四届“欢聚北京、畅想未来”优秀息县农民工子弟夏令营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中闻律师事务所主办,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律师赞助,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成员杨凯律师、沈斌倜律师代表中闻律师事务所和农民工子弟进行了亲切的交流。在清华大学明理楼报告厅为学生举行欢迎会上,杨凯律师、沈斌倜律师先是介绍了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后又针对夏令营学生在北京的见闻,结合农民工子弟的个人理想,鼓励农民工子弟树立远大志向。
中交地产副总经理彭增亮,农业部设计研究彭伟蔚处长也参加了此次欢迎活动,向与会学生沟通交流。
与会的21名学生也都挨个进行发言,欢迎大会圆满成功。
中闻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闻现有执业律师200余名,合伙人69名,中闻地处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交通十分便利,拥有2700平米的智能办公区域、人员规模和整体实力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名列前茅,总部设在北京。
沈斌倜律师(前排右一)
2006年
一、民工王斌余讨薪事件
2006年4月,甘肃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斌余一审被判死刑。
二、北京百余民工讨薪事件
2006年5月31日,北京朝阳区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售楼处,100多名农民工向该处租户韩/国JD公司讨薪时遭不明身份者殴打,十余人受伤被送往医院。
三、女民工裸体讨薪事件
2006年6月,沈阳市于洪区一名穿着一条红色内裤、脚穿一双拖鞋、身边放着一个红色旅行袋青年女子站在“沈阳荣顺达家具有限公司工厂大门前,目的是为了讨回8000多元工钱。
四、辽宁民工杀人讨薪事件
2006年8月23日,辽宁葫芦岛的一个民工打进媒体的热线电话说,他只是个普通的农民工,要了一个月的工钱却一分都要不到,媳妇儿怀孕检查要钱,女儿上学要钱,所以见了(欠薪)老板一定要把他杀了。据报道,该民工当时“杀人”决心很大,遗书已经准备好了。经过媒体的周旋,民工最终放弃了这个念头。
五、广州60余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2006年8月27日,广州滨江东路一在建楼盘60余名工人讨要欠薪时,一包工头突然拿出催泪剂向工人狂喷,两名工人眼睛被轻度灼伤,导致场面一度失控,数名工人甚至持煤气罐堵住公路。警方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
六、拍卖妻子乳房讨薪事件
2006年9月11日下午,沈河区中山路上两名中年男子的行为,吸引了路人的眼球,一名矮个儿男子手举一张“广告”,上面赫然写着“出卖妻子乳房”几个大字!经了解,男子“并不是真想卖老婆的乳房,而是想吸引别人的注意,帮我们讨回打工钱!”
七、辽宁民工自焚讨薪事件
2006年9月24日,在长春打工的19岁辽宁铁岭青年李宁来到工地,向老板索要欠款被再次拒绝,他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身上点燃来表达自己心中的愤怒。经鉴定,李宁的四肢及躯干20%烧伤,烧伤程度为深二度。
八、河北男子自杀讨薪事件
2006年10月8日,在河北省沙河市汇通花园二期建筑工地打工的小包工头李某(河北省临城县人)爬到一台大型塔式吊车的长臂最外端,以跳塔轻生相威胁,讨要发包方拖欠自己的8000元施工款。
九、妇女抱子自杀讨薪事件
2006年10月17日,一名妇女为了帮丈夫追讨被拖欠的薪水,竟抱着年仅2岁的儿子爬上了一幢3层楼楼顶,扬言跳下。
十、出卖器官讨薪事件
2006年11月22日,两名男子顶着凛冽的寒风,在浑南地区某大街上四处散发传单,传单上醒目地标出心、肝、肺等器官的“转让”价格。原来他们因讨不到工钱,只好采取卖器官这种“特殊手段”讨薪。
2007年
一、民工讨薪被欠薪公司轧死
2007年6月4日下午1时30分,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南丈村的陕西昌茂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门前,前来讨要工资的永乐镇皮马村50岁农民彭全被从该公司内开出的一辆卡车从身上轧过,静静地躺在车轮下,而手里还紧紧攥着工资欠条。
二、民工讨薪被打成精神障碍
佘登明遇到欠其工资500元的包工头杨某,便拦路要钱,不料被杨某的老婆用塑料拖鞋打破额头瘫倒在地。打人者拒不支付一分医疗费,第二天被辖区派出所作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而被打者因受刺激在所租的出租屋躺一天后见人就打骂,被打后的第四天被亲友急送省安宁医院,经诊断为精神障碍,医生建议说至少住院治疗三个月,还要服两年的药才有望康复
三、男子爬上30米高塔吊讨薪
2007年5月27日12时许,一名声称被欠薪一年的小包工头爬上了福州井大路一工地的塔吊,在顶部横臂上高声叫着“还我工钱”,并以从塔吊上跳下相胁。
四、讨工钱的民工与老板扭打
2007年1月14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讨工钱的民工将老板家的家用电器等搬走,老板出现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民警到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
五、讨薪民工裸体站在24层楼
2007年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29岁的民工刘某爬到南京双桥门一栋24层楼的楼顶平台上,赤裸上身,欲以跳楼这种方式讨回自己的工钱。
六、民工爬10米广告牌以死讨薪要回工钱
2007年4月16日早上6时许,衡水市人民路与榕花大街交叉口,一位中年男子爬到10米多高的广告牌上,声称不给工钱就要跳下去,经过消防队员1个多小时的说服工作后,该男子放弃自杀的念头
七、两民工爬28楼上演讨薪
2007年2月14日,在福州市五四路宏运·帝豪国际大厦前,一群农民工聚在一块讨工资。最后,两名农民工爬上大厦顶层28楼上演“跳楼秀”。
八、100多名装修工人讨薪堵路抗议
2007年11月2日,100多名装修工人因未见到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聚集到小羊坊路上,致使该路段双向拥堵1小时。工人们称,在此次讨薪前,他们已找过东家数回,但一直都没拿到工钱和材料费。经警察劝说后同意协调解决。
九、农民工讨薪遭60多打手抡刀棍暴打
四川省务工人员黄小红、李朝刚、杨仕龙、蒋学东等人,来到辉山农业高新区一建筑工地干木匠活。连续干了两个多月,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5月22日15时许,黄小红、李朝刚、杨仕龙、蒋学东等人来到工地讨要被拖欠的工钱。在讨要工钱时,几辆车突然停在工人面前。车门打开后,从车上冲出来了6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个个手持着镐把、砍刀等凶器,围追殴打农民工。
十、四川“太太讨薪队”
丈夫工资长期不能兑现,四川武胜县、岳池县的20多名农民工妻子自发组成了“太太讨薪队”,南下云南红河自治州为丈夫讨薪。
2008年
27名农民工到海南省海口市打工,却只被安排工作了三天,这27名农民工和另外30多名老乡饿得在山上连吃了两天香蕉,下山讨要工钱和回来的路费,却被人打伤。
四川渠县农民工陈玉华7月30日和工友到渝中区解放碑家乐福,向承包清洁的上海年富清洁公司询问被拖欠的工资,不想被家乐福4名保安扭断右臂。
南京闹市出现三名男子脱光了身上的衣服,裸身横躺在马路中央,一动不动。据知情人透露,3名男子都是民工,他们的出格举动和“讨薪”有关。
2008年11月24日,由于房产公司未按当初承诺返还提成,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河南中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公园一号”楼盘6位售楼员站在25楼跳楼讨薪。
2008年12月11日,下午3点10分,江北观音桥茂业门前马路被大批的人压断了。还打起来了。很多人手里拿有“还我血汗钱”等等。
六、农民工讨薪被砍断手臂责任单位被逐出南京
中建五局承建的南京溧水某工程发生了一民工因讨薪被砍断手臂的恶性事件。事情在17日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决定将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建五局清除出南京建筑市场。
七、12装修工集体“跳楼”讨薪
三水中旅集团负责装修的12名工人发现自己所属的工头携款潜逃了,眼见血汗钱没有着落,工人们于是集体爬上未完工的大楼排栅扬言集体跳楼。
八、民工围堵“豫U88888”奥迪车讨薪事件
30多名农民工围堵豫U88888奥迪A8轿车讨薪,济源相关部门两次介入协调无果一事经报道后,经河南省清欠办、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再次协调,34名农民工最终领到了总额为85525元的工资,被“暂扣”数日的奥迪车也恢复“自由”。
九、武汉规定突发农民工讨薪事件需45分钟内介入
武汉市启动了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针对讨薪突发事件劳动部门的介入时间有了明确规定,以应对在2009年春节前可能发生的讨薪突发事件。
2009——2012年
农民工制作挂历讨薪事件
从2003年开始6年讨薪未果,四川广元农民工将讨薪经历做成挂历,陆续寄给相关领导,此事经华商报、华商网报道后,数百网友通过新闻跟评对此事发表评论。旬阳县政府高度重视,责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
9·21农民工讨薪被打事件 2010
2010年9月,20多名来自阳新在武汉打工的农民工,本想在中秋前要到工钱回家过节,不料21日上午,在工地遭30多名男子暴打,10多人受伤。
农民工讨薪70元失去一个肾2010
高志强今年28岁,来自河北省景县留府镇高庄村。1月9日,在北京打工的高志强向老板讨要70元工钱,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着捅了一刀,右侧肾脏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
农民工为讨工资“三元夺两命”2010
为讨要3元钱,河南郑州两农民工把命都搭进去了。一人喉咙被刀划破,失血而死;另一人被刀捅死,而嫌犯是工程包工头。
豫包工头公园扮财神上吊 为农民工讨薪2010
7月23日下午16时许,郑州市紫荆山公园内一棵大树下,一男子扮成一“财神爷”模样欲“上吊”寻短见讨回农民工血汗钱。
8名农民工讨薪“绑架”老板坐驾 欠钱公司资质被暂停2010
2010年1月25日下午,郑州市一建筑工地的数位农民工将项目负责人的宝马车围住,不让离开,而项目部负责人则另外叫车“强行离开”。
湖北百余民工讨薪遭殴打 2010
118名湖北籍农民工在连续数天讨薪未果后,遭到300多名手持木棒的人围困殴打,30多位农民工被打伤,9人重伤。
农民工讨薪黄河岸边祭拜河神 2010
30多名农民工代表在河神塑像前焚香杀鸡祭拜。他们想让河神显灵,帮他们讨薪成功,回家种秋。
农民工政府门口下跪讨薪 2011
元旦放假前这几天以来,每天都有数十名,有时近百名来自四川仪陇、巴中、三台、广元等县市,以及河南、甘肃等地的农民工顶着刺骨寒风和零下十多度的低温到河北遵化市信访办和市政府门前集结,甚至集体跪在遵化市政府大门前,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宏伟帝景家园开发商宏伟房地产长期欠薪的问题给予关注并处理。这些农民工都是在向开发商讨薪无望,向当地信访办、建设局、劳动局反映数日无果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农民工讨薪被砍致1死1伤 2011
都江堰市胥家镇某项目工地因劳资纠纷引发一起打斗事件,致两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点工程莞香影视城遭遇讨薪 2011
工程完工后包工头突然失踪,农民工找到影视城工程负责人涂某要求结算工程款支付工资,结果涂某却称工程款早已经支付给包工头,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由于工人们就工资一事多次找涂某协商无果后,昨日上午刘磊等数十名工人只好在影视城城门上挂起“还我血汗钱”的横幅。
民工讨薪不成欲跳楼多部门联手成功施救 2012
一名民工爬到重庆江津区锦绣花园2号楼34层楼的楼顶,欲以跳楼这种方式讨回自己的30万元工程款。经过区政府、区法院、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和消防官兵的共同努力,该男子现场拿到了暂由区政府和法院共同出资垫付的30万工程款
“送鲜花”讨薪 2012
某公司一名总经理从北京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时,受到了30名农民工的特别接待。这些农民工为了接机,从早上到午后,手捧鲜花、拉着横幅守了近5个小时。这么做,只是为了希望能早日要回被拖欠的工钱。
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2004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
4.《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
5.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
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
7.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2006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
10.《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2009
11.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
14.八部门要求各地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2010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2010
1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11
17.人社部要求确保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现象 2011
18.《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2
19.《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2012
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一日
受李小姐的委托,我和另外一个律师为她调解与14个农民工的纠纷。李小姐是做善事的人,从香港来,捐款修建学校,请了装修队。工程进行到6天的时候发现对方在报价方面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无奈与其解除了合同关系,但是留下这些农民工兄弟继续在这里干活。本来双方可以这么合作下去,李小姐也愿意替原包工人发放这些农民工兄弟的工资,但是不知道出于什么样的想法,这几个农民工要价远远高于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指导价格。双方在待遇方面没有办法达成协议,没有办法继续工作,这10个农民工目前滞留在工地现场也就是这个慈善学校里,给上课的学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李小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的这个局面。经过现场的实地考察和这些农民工的接触,我们了解到,这些农民工确实不愿意实际沟通,确实是提出一个比较高的待遇水平要求。对此,我们首先出具了如下一份律师函,这还是我律师生涯中第一次给农民工兄弟发律师函,以前处理的几个农民工待遇问题,总是代表农民工一方。
律师函如下: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 电话: (010)85656976
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04 传真: (010)85656976
Web: www.danninglawyer.com E-mail: shenbinti@yahoo.com.cn.com
####等14位工友:你们好!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女士的委托,就各位所要求支付务工费用一事,特正式致函于你们:根据####女士向我所提供的相关文件,经我所审查,给出如下法律意见:一、你们并不是由####女士招用,而是由原用人单位招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们只能向原用人单位追讨劳务费用,而不能是####女士。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女士表示:如果你们在该律师函公示后48小时之内搬离####学校,####女士将自愿按照大工每天120元,小工每天80元一次性替你们的原用工单位结清你们的劳务费用。超过48小时没有搬离####学校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你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甚至法院维护你们的权利。我所通过了解得知,你们没有和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就很难追究到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你们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待遇标准,有很大的风险你们只能按照北京市最低收入标准计算你们的报酬。二、自该律师函公示48小时之内,你们应该搬离####学校的住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没有任何为你们提供住处的义务。如果48小时之内不搬离的,####学校会将会酌情收取住宿费用,并且不排除采取进一步其他措施的权利。综合以上,我所认为,各位如果选择48小时搬离####学校然后从####女士处领取费用,对各位来说是最有利的。如果错过这个机会,你们只能通过劳动局或者法院向你们的原招工单位主张权益,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孰轻孰重,请各位掂量。我所希望各位工友在收到此函两日之内,与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联系。####女士已经委托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代发在此函中承诺给你们的待遇。我所承办律师:沈斌倜 联系方式:15301115671此致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20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