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斌倜律师:企业在兼并、分立的过程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者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在实践中,在兼并、合并或分立的过程中,员工的岗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出现重复岗位,导致原劳动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企业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涉及人员众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则又可能涉及到经济性裁员的问题。具体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公司、办事处兼并、合并劳动合同处理,主要见《劳动合同法》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斌倜:在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立的过程中,如未导致其停工停产,仅导致劳动者工作岗位出现重合或原工作岗位不存在,和员工就调换新的岗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通常建议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或者第41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是如果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例如让员工待岗或等方式,则在《劳动合同法》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排除地方政策保护的情况,这种情况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