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仲委函[2002]9号
关于取暖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怀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怀仲[2002]001号)收悉。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会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1980]市劳险字第260号、[1980]财行字第895号、[1980]市房统字第418号,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按本通知发放取暖补贴;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实行取暖补贴制度,但对上述类型之外的用人单位没有纳入规定。因此,《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用人单位。
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0]市劳险字第12号、[1980]京人工字第2号、[1980]财行字第40号,以下简称《退休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其取暖补贴发放办法,按《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取暖补贴,该类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二)项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118号,以下简称《供暖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是"供暖费"问题,与《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取暖补贴"不属同一概念。因国家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中并未明确规定"供暖费"属于福利范畴,故依据《条例》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争议不予受理。
2002年2月4日颁布
2002年2月4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