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下 储 藏 室 租 赁使用 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号(   )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国籍:       性别:        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之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       花园地下储藏室使用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第二天:乙方向向甲方租赁   路    弄    号   室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该储藏室的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章               储藏室的交付

第三条:乙方在付清总租金后到甲方   管理处办理接收储藏室的手续,凭甲方的《地下储藏室收楼费用清单》与甲方委托的其他单位办理储藏室租赁手续。甲方签署《地下储藏室收楼费用清单》后视为甲方已经交付。

乙方未办理接收储藏室手续的,甲方无需催告。

 

第三章   租期、租金及税费

第四条:乙方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满后,乙方可以不再支付租金,继续使用该物业直至     年   月    日,但乙方依照本协议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不予免除。

第五条:本协议项下的储藏室的总租金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第六条:乙方租赁该储藏室的总租金须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乙方以电汇方式付款的,甲方收到该汇款日为乙方实际付款日。乙方以支票形式付款的,如发生支票不能兑现情况,则视为乙方未依约付款。

第八条:因本协议项下的出租、承租所产生的一切税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转租或权利转让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和使用本物业期间,如将租赁权、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十条:乙方在租赁和使用本物业期间,因解散或死亡的,乙方的权益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第三人仍然应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三人如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申请撤销乙方的转让。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乙方在租赁和使用本物业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储藏室擅自装修、扩建或增添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乙方在租赁和使用本物业期间,除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外,须负责本物业的维修、保养义务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与本储藏室同时出租的设施设备如在租赁、使用期间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中规定的金额赔偿(设施、设备清单及附件详见本协议附件)。

 

第六章   用途及其限制

第十四条:该储藏室专用于乙方储藏物品,但不得储藏烟花爆竹、雷管、炸药、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储藏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不得储藏鲜活、易腐物品,不得储藏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规定用途的物品。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本储藏室内起居生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从事影响风机、排水泵系统正常运行等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从事与储藏物品无关的其他行为,不得占用储藏室外部或周边的道路、绿地或者出入储藏室的相关通道。

第十八条:乙方明知储藏室仅适于储藏特定的物品。

对储藏室的湿度、温度、采光、通风、虫害、排水等环境问题,或者因台风、暴雨或其他原因造成储藏室进水、滞水导致储藏物品受损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中的规定,并保证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按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管理公约中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阅读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公约,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全部条款。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约作出修订或重新制定后,如与现有规定不一致的,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但乙方愿意遵守修订后或重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

第二十二条:在乙方租赁和使用本储藏室前,由甲方承担根据水表、电表显示额数应当负担的水费、电费;在乙方租赁和使用本储藏室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章   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逾期30天未支付租金的;

2、乙方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累计达6个月的;

3、乙方擅自转租的;

4、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储藏室的;

5、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物业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四条:甲方如不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交付储藏室,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或承租人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后,本协议解除。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解除后,出租人应当按实际出租期限收取租金,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租期按半年为一计算单位,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解除后7日内,承租人应当归还储藏室。储藏室如被承租人装修、装饰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30日内拆除、搬移、洗刷、熏蒸、消毒并恢复原状。储藏室在出租期间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解除协议的,乙方拆除、搬移、洗刷、熏蒸、消毒的时间均计入实际租期,至恢复原状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解除本协议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解除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通知

第三十条:本协议规定的各类通知,通知方应当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地址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的,通知方在投邮15日后即视为送达乙方。

第三十一条:任何一方的地址或通信、通讯方式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未做通知的,对方有权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送达。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未按时交付储藏室的,应向乙方支付总租金的   %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应以逾期未付款额并以每月百分之三计算逾期利息,逾期时间自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储藏室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辑 沈斌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