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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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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企业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沈律师,您好,我们是北京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最近,我司需要招聘一名技术人员,经过筛选,有一名应聘者,各个方面都满足我们要求,但是该应聘者尚未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想请教一下您,公司招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沈斌倜律师回复: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的程序,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聘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先建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优先地位(当然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声音,沈斌倜律师认可:《劳动合同法》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并赋予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发现自己权益因为劳动者之前的劳动关系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权。

翻阅《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font>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一旦企业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该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起诉,对于该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企业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企业所招聘的员工的含金量越大这种风险就越大。因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带来的风险,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可要求并员工提供与原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比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他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其前一家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03
2014-03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招募公告

中闻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现有执业律师217人,其中合伙人律师67人,业务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国际贸易、政府顾问等,拥有8种特许资格,是一家在国内享有盛誉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2629.59平米,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交通极为便利。中闻现正进行特殊的普合伙制改制,需招募合伙人20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架构
    实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总股本2000万股,每股1元,共2000万注册资金。事务所分为合伙人,公共团队和行政部。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下设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监事会代表合伙人会议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他人的债务以其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公共团队由律师、律师助理和秘书组成,划分七个级别。合伙人使用公共团队根据实际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付报酬,合伙人与公共团队均可根据各自的专业方向和需要双向选择。
二、愿景与目标 
      ● 公共团队,公共案源,公共积累的核心价值;
     ● 民主办所,制度办所,人才办所,稳进办所的企业文化;
     ● 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中国最优、世界知名的品牌目标;

三、招募条件

     ● 认同中闻公司化制度和理念;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 年度创收在50万元以上;
     ● 认购股本不低于1万股,最高不超过总股本的10%;
     ●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 有专业特长和特定贡献的另行商议。

四、中闻特许资格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证券业务资格;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资格;
      ● 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
      ● 从事外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制业务资格;
      ● 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业务资格;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机构和个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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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律师:1533023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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