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证电子邮的证据效力】沈律师您好!知道您是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专家。我在上海一家公司仅工作了7天,直到我请病假(阑尾炎发作,休息时间较长)公司拖延签劳动合同,同时建议我离职,于是我离职了,这期间工作仅7天。现在公司拖欠并克扣近一半工资,我只有公司发生录用意愿的邮件和我签名确认拍照回传的录用通知,及我在他那边工作与客户的往来邮件(有公司名称和地址及我的手机号码)我可以申请索要我的工资吗?(公司不愿意支付工资同时仲裁的员工打电话过去不承认劳动关系)。现在劳动局的人说我的材料需要公证,费用还超过我索赔的工资,我想知道邮件不能证明吗?谢谢!
沈斌倜律师答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很多小额诉讼当事人遇到的困惑,公证电子邮件需要向公证机构支取一定的费用,邮件数量少的话一般是1000-2000元,但是对于诉讼标的小的当事人做电子邮件公证可能得不偿失。沈斌倜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做邮件公证的当事人,但邮件确实真实可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争取仲裁庭或者法庭认定所持有电子邮件的有效性,具体的做法一般是:
1、在开庭时的质证环节向仲裁庭或者法庭请求当场打开电脑,勘验所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对于法庭而言,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以上解答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恭祝一切顺利。
沈斌倜律师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