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网
/common/carousel-2.jpg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04
2017-08
工伤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改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补发

北京市

   对于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能补发。(复查鉴定是指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近亲属或单位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对于再次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补发。(再次鉴定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后等级有变化的,应该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支付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初次鉴定的次月。)

  补发伤残补助金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再次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北京市因工受伤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或《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1至4级的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在其复查鉴定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由1至4级变化为5-10级的,从鉴定结论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12.5至10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应退出生产岗位,从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核定伤残津贴应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进行核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 劳动保护与福利>>便民问答
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1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致残等级高于原致残等级,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作调整?
原致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原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未达到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作调整。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应按工伤后首次鉴定的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若伤情发生变化,经复查鉴定符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4128/node22346/node26420/u30ai21001.html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十二、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的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一)未办理退休手续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计算方法为:原伤残津贴÷原计发比例×新计发比例;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补差的标准为:原补差金额÷原计发比例×新计发比例;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补差。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15301115671
来访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天恒大厦A座808A
劳动用工合同网
微信二维码
劳动用工合同网
劳动案件正在办理
更多
咨询热线:15301115671
Copyright © 2024 www.bt1233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4076068号-1 技术支持:源清羽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