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日期2011-12-2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颁布时间:2006.12.0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七、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八、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
九、在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十一、根据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后的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参保职工的服务工作,认真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管理,加强对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管理。职工住院生育除婴儿费和超标准床位费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职工收取其它费用,对职工主动提出要使用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机构要与个人签定自费协议。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200元调至1400元,其中: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元;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二)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4000元调至4400元;二级医院由3900元调至4200元;一级医院由3600元调至3800元。
二、增加部分按项目支付范围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超过800ml或血红蛋白低于8g/dl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细化部分支付项目和标准
(一)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22元、二级医院511元、一级医院509元。
2.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41元、一级医院534元。
3.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88元、二级医院571元、一级医院559元。
(二)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1143元、二级医院1121元、一级医院1087元。
2.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1176元、二级医院1162元、一级医院1121元。
3.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11元、二级医院1803元、一级医院1686元。
4.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44元、二级医院1833元、一级医院17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