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的特点,按照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指导业内企业依法用工的思路,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约定从业主体劳动者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劳动标准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第三条 对业内认可本合同的企业,本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本合同驾驶员特指装置专用顶灯,从事出租汽车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其劳动报酬按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获取。
第五条 车辆承包经营定额和承包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企业和驾驶员通过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明确。
第六条 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燃料消耗、车辆修理、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劳动报酬中含基本工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数)和承包经营收入。因此,驾驶员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在带薪离岗期间的报酬,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驾驶员车辆承包经营的收入中已包含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工作报酬,遇上述时间工作时,不再另计报酬。(2008年起增加的一天法定假日,可并入年休假统一安排)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行业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经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管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驾驶员应根据承包经营的需要,自行调节好工作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九条 企业要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安排好驾驶员婚丧假、病产假及工伤等假期,安排好替班,加强车辆管理。
驾驶员婚丧、产假等假期的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应统筹安排好驾驶员的年休假,如企业未安排的,则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日工资的300%支付休假报酬,其中包含驾驶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实发按日工资200%支付)。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认定,拟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运营的情况统筹安排好年休假,安排年休假时要充分考虑驾驶员的意愿。企业安排确定后,驾驶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享受正常工作待遇。驾驶员享受年休假的,企业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工资计发。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收代缴。
一般情况下驾驶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如要超额缴纳,企业和驾驶员应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的月缴存额下限。有条件的企业经和驾驶员协商一致后,可缴存补充公积金。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组织职工参加工会补充医疗互助保障。
为关心驾驶员健康,企业每两年安排驾驶员进行体检,如不安排驾驶员体检的,则由企业承担驾驶员审证时的体检费用。
第十四条 驾驶员工伤治疗期的待遇,按当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执行。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对女驾驶员的劳动保护。女驾驶员享受的特有假期,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协调制度。企业在执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职代会制订具体的企业集体合同,并报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合同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与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应当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认可本集体合同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和告知完整的集体合同内容,执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形式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九条 企业定向招收的出租汽车运营驾驶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车辆承包经营形式的,应同时签订承包合同。
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同时期满的,企业和驾驶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需订;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终止,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期内,承包合同期满的,若因驾驶员不愿从事运营工作导致承包合同未能及时续订的,双方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若企业与驾驶员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承包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在劳动合同期内,若企业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符合法定解除与赔偿情形的,驾驶员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内,若驾驶员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若驾驶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从保护驾驶员权益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和责任,认真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义务,确定相关经济补偿事宜,帮助办好退工等相关手续。经济补偿标准按驾驶员当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执行,双方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企业和驾驶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车辆承包合同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车辆经营承包合同期满后驾驶员提出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由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完成鉴定程序之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双方协商代表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份。
(沪府发〔200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多年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继续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满足市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近年来,本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交通网络,较好地满足了市民群众长距离、大容量、定线定班式的基本出行需求。随着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市民群众对于出租汽车等个性化出行方式的需求日益凸显。为满足市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要,必须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展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良好形象。出租汽车行业是本市重要的服务窗口。自2000年以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连续4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行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评比中,也多次名列前茅。随着上海世博会的日益临近,为了更好地服务上海世博会,向世人展现上海国际大都市文明、有序、友好的形象,必须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行业和谐稳定。多年来,市、区县两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管理手段,有效整治各类扰乱市场的非法营运行为,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了出租汽车行业的总体稳定。为了更好地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构建和谐稳定的行业发展环境,必须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科学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定位、原则和目标
(四)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客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们个性化出行需求的一种重要交通运输方式,是体现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
(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不断提高行业健康发展和文明创建整体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出租汽车个性化服务的特点,不断提供周到、便捷、满意的服务。
--坚持科学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监管,科学调控市场,优化经营环境,规范运营秩序。
--坚持规模化发展,积极推进公司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加快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
--坚持和谐稳定,聚焦经营权制度、从业人员素质、劳动保障机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工作目标。通过几年不断努力,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领先,运价结构合理,经营权管理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健全,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服务质量优良,继续保持上海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保持服务质量位居全国同行前列;市场供应均衡,基本满足不同区域和时段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的出行需求。 三、明确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
(七)科学实施运力调控。研究建立本市出租汽车运力调控指标体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城市化进程要求,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调控全市及各区域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力总量从严从紧控制,郊区区域出租汽车适度适量发展。
(八)完善经营许可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探索实行有期限经营。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严禁企业和个人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许可权。诚信等级高、服务质量好的企业享有新增经营权招标、依法收回经营权再配置、车辆资产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优先权。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考核档案,将经营权考核和诚信考核等密切结合,企业对驾驶员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进一步完善经营权考核制度,对严重违规者依法收回其部分或全部经营权。
(九)加强运价管理。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市场供求状况、驾驶员收入、企业利润率、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比价关系,以及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油价运价联动机制。
(十)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坚持和鼓励公司化和规模化的行业发展方向。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加快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优化管理人员配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完善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及时公布承包指标标准。个体工商户的托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改进和优化服务。积极探索符合上海实际的促使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的经营方式。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促使资源向优质品牌企业集聚,增强抗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企业转让车辆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个体工商户转让营运车辆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确保转让合法、公开和有序。
(十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充实和加强行业管理力量,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强化和改善行业服务,发现、研究和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成本监审制度,加强企业成本和利润监管。根据合理利润水平设定承包指标上限,鼓励骨干企业主动采用既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又有利于调动驾驶员积极性的承包指标。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站点监管,机场、火车站和候客站等重要站点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与站点协管员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电话预约和站点候车相结合的营运方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营业票据印制和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过户变更、退离行业相关证件的办理。
(十二)积极发挥行业工会和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把驾驶员充分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建立工会与企业间的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解劳动纠纷,解决驾驶员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推动行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健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督促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依法、守规经营,努力为会员单位(个人)提供政策法规、技能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三)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上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教育和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营运、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杜绝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违规行为。完善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制度,不断增加中高星级驾驶员数量,评选“红顶灯”优质服务车,继续开展“的士明星”评比,培育职业化驾驶员队伍。
(十四)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研究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统一的保险标准,健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企业除收取承包指标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外,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他任何管理和服务费用。杜绝采用一次性买断、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运营风险。规范个体户业主与雇工的聘用关系,保障被雇佣驾驶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驾驶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解决停车、如厕、就餐等实际困难。
(十五)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市区联手、条块联动的工作格局。在大型商业网点、交通枢纽及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重点地区,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团伙等重点对象,采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等形式,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不断创新打击非法营运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加快推进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站点建设,完善监控手段和措施。规范营运车辆报废、更新和补证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克隆车”流入。加大出租汽车计量设备非法改装窝点的查处力度,加强计量设备维修、生产、销售、强检、报废环节的执法检查。
(十六)提高行业装备科技水平。完善出租汽车运营调度系统,强化营运服务的后台监管,扩大电调车辆覆盖率。全面提高车辆性能等级,完善车辆设施设备,有序安装GPS车载智能终端设施。加快计价器技术改造,研究推行电子标签,提升计价器技术性能。加快车辆更新,新增车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制定并执行符合城市现代化要求、与国际大都市接轨的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车型行业标准,规范出租汽车车身、车厢内广告设置。
(十七)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企业共同维护行业稳定。建立管理部门与服务主体间的信息传递机制,畅通驾驶员诉求渠道。出租汽车企业是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做好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工作,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对利用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为手段,恶意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属出租汽车经营者责任的,探索实行核减其经营权指标,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等措施;属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为的,应取消其职业资格并限制其今后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与服务,对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和交通、发展改革(价格)、建设、国资、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社会保障、新闻、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市、区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目标、任务和节点。出租汽车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检查评估。根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市、区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分析存在问题,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围绕公众满意度测评,整合多种监督方式,形成科学合理的上海出租汽车行业公众监督评价体系。通过市民监督或委托相关机构评估等手段,及时评估本意见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力度,形成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行业新面貌、新风尚,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市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