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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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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
员工上班迟到经济处罚答疑

【公司经济处罚权、及如何管理员工迟到等问题-中人网提供案例】张三是深圳A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张三有4次上班迟到35-45分钟的情况(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迟到)。A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已依法公示)规定:员工每次上班迟到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的,扣3倍工资。因此,A公司支付张三3月工资的时候扣了6天的工资(支付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张三不服,认为:自己是4次迟到半个小时以上,就算是同意扣钱,也应该是扣两天的,绝对不能是6天。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返还克扣的6天工资。

【求助要求:1、是否可以对张三扣款,应扣2天还是6天?2、公司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基于此案,对于员工迟到企业应该如何管理?】

沈斌倜律师点评: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处罚权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这是整个案件的焦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 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且这种做法还被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理由有二:首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其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而在本案例发生地深圳市,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罚款更有法律依据: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该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制定了罚款权,并向劳动者公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拥有罚款权。

二、企业是否该对张三罚款?如果可以,该罚多少?

本案中,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依法向包括张三在内的所有员工进行过公示,应属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张三和企业都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关于迟到罚款的规定,但是张三迟到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企业应当将此情况考虑进去。此外,罚款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处罚制度,所以,不止是张三应当遵照该制度,企业进行罚款也应当严格遵照该制度规定,而不能肆意对员工进行罚款。该规章明确规定:“员工每次上班迟到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的,扣3倍工资。”从严格意义来说,企业无权对迟到35-45分钟的张三进行罚款,因为张三每次都仅迟到半天,而该规章并没有对迟到半天的行为规定企业有罚款的权利。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既然公司制度没有规定迟到半天要罚款,因此,笔者认为,该企业就无权对每次仅迟到半天的张三进行罚款。

三、企业该如何对迟到员工进行管理?

不管是法律还是实践,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权要求都非常严格。企业面对员工的迟到问题,不应仅从经济处罚一个方法进行处理,而应当完善企业的管理及制度等方面。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如本案中的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依法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当然,规章制度的内容也应当讲究,包括对什么样的违反劳动纪律问题可以进行何种处罚等。如果是经济处罚,则要考虑是否超过一定比例,尤其是处罚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外,可以考虑结合适用全勤奖、绩效工资等手段,采用违反劳动纪律扣除一定额度的全勤奖、绩效工资的方式,比起扣除合同工资,企业具有更高的自主权。

2、完善企业管理体制

即使拥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处置,但是缺乏完善的企业管理体制,也会让公司的规章制度形同废纸。企业管理体制,包括实施全勤工资制度管理、绩效工资制度管理、考勤管理、对违纪员工的及时处理等。如果员工违反公司制度或劳动纪律的,企业应当及时制作处罚决定或情况说明,并要求劳动者签字,以作为依法适用企业规章制度的证据。完善的管理,是企业得以适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规范或处置的重要手段。

3、合理规定上下班时间

员工违纪,应该只是偶发状况,但如果一个企业的员工违纪是一种常态,那么这个企业就应当好好检讨自身的制度设置及管理问题。如,某些企业在市中心,但是员工大多居住在远离公司的郊外,那么公司应当考虑是否该将上班时间推迟到9点,下午下班时间稍往后延或者稍微缩短午休时间,以防止屡发迟到现象等。

总之,企业与员工不应当是对立的两面,而应当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统一战线上的战友。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不能单靠处罚手段,更多的应该是对员工的激励,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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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
北京劳动法律师:上班迟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伤

网友法律咨询:沈律师您好,我哥在广东佛山打工于2008年10月27日早7点35分在上班途中车祸身亡,交通事故已经经双方协商解决。工伤索赔如何去做。1,我哥是跟江西的包工头给广东佛山一家名叫伊诺的陶瓷公司装修展厅时出事的。2江西的包工头要求我哥他们7点30分上班。3我哥他们住的地方距上班的地方近6华里。4出事后其他打工者全都搬离,直接搬到陶瓷公司装修展厅去住。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解答:沈斌倜律师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因为你哥哥发生车祸的时间并不是上班的规定时间,所以你哥哥的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不适用于工伤赔偿,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获得赔偿。但是由于各个地方情况不一致,理论和实践也存在差别,沈斌倜律师建议您可以为你哥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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