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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17
2009-05
欲破产企业还欠我工资社保怎么办-沈斌倜答网友问

网友提问:沈律师您好!百忙之中打扰您了!看到您博文中的详细解答及分析,非常高兴。在此,也想把自己的困扰问题说出来,恳请您的分析。我是2008年9月16日进入一家公司,开始,公司老板也就是法人口头许诺,一个月就可转正。很快,几个月过去了,期间没有任何签署任何协议,公司很小,每个月领工资也是现金。到2009年2月,我提出该给我上保险了,老板点头答应。很快,医疗蓝本的用人单位的信息页更换了,从09年3月1日,我以为上了保险。可到4月底,一查医疗账户上,没有任何钱。解释是,单位负责缴费的账户内没有钱了。老员工也才发现,自从08年9月,保险就已经断了。之后,公司经营状况似乎不好,于是,昨日(即5月11日)接到通知,5月15日领完这月工资,就被辞退了。我跟老板联系,问他有没有什么补偿之类的考虑,他的答复是很遗憾,公司维持不下去,勉强在这里也发不出工资。公司正在申报破产等等。目前为止,我的问题是:

 

1、我的保险怎么办?单位总是拖着,老板说一两个月后补全,我是否该相信?时间拖久了,一旦破产成功,债务清除了,如何保险?

 

2、如何经济补偿?有人建议说:没有签劳动合同,至少需要一个月工资补偿;没有提前30天通知,也需要一个月工资补偿;而且虽未满一年,但已满6个月,按一年算,也应有一个月工资补偿。这些说法是否正确?

 

3、单位很不正规,我手上没有工资条、出勤记录等材料,如何证实这种劳动关系?

 

4、我应如何进行下一步?劳动仲裁吗?

 

沈斌倜律师回复:

1、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您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单位破产成功,单位的剩余财产先用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是清偿与您处于同一顺序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破产公司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已经没有财产,您将得不到赔付。

2、 您的经济补偿金沈律师是没有办法只是根据您的上述信息为您具体计算。只能大概告诉您,因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应从您在该单位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即2008年10月16日起至劳动合同结束之日止(最多不超过11个月),向您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只是一个月。另外沈律师提醒您的是,如果公司违法与您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实际履行的,由该用人单位以您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您支付赔偿金。

3、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您的医疗蓝本的用人单位的信息页更换了,是不是意味着该用人单位已经为您办理社保转移了?如果已经办理,你完全可以将该社保本扉页用人单位信息复印下来作为证据提交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没有,您又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请参见我之前的一篇博文就“没劳动合同没缴纳保险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具体讲解。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9bw.html

4、 沈斌倜律师建议:首先和用人单位协商,通过这个途径解决争议是最快捷的,如果协商不一致,抓紧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一旦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劳动仲裁委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另外,沈律师还想问您的是,该单位真的要申请破产吗?还是一般的等待解散、歇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呢?破产是需要向法院申请的,如您说您所在地单位只是一个很小的公司的话,沈律师看似乎不像真要申请破产的企业。如果该老板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只是简单等待解散、歇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对您来说又是另外一种情况。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bynd.html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权益将会得到双重保障,您可以将公司股东、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15
2009-01
单位拖欠工资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获经济补偿金

公司停发员工工资,员工被迫辞职,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此项诉求。

邓先生诉称:2006年4月20日与某电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合同。2007年7月30日,经协商一致,邓先生被外派到广西某发电公司,2008年12月31日,邓先生因病住院,向某发电公司请假两周。2008年1月3日,某电力公司给邓先生发邮件要求其中指工作,回北京治病。1月16日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出书面警告,内容为指责邓先生未按照公司指示做,并停发邓先生的外派补助、辛苦补助、探亲工资补偿等费用。邓先生随后书面申辩,但是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召开听证会。2008年2月19日,邓先生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某电力公司认为,邓先生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邓先生所要求补发的各项补助均是在邓先生已不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无需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电力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出《警告信》后,邓先生提出异议,但某电力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召开听证会,故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下发的《警告信》应予撤销。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电力公司支付邓先生的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是邓先生工资的组成部分。

    某电力公司未与邓先生协商,在邓先生患病期间中止了邓先生的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邓先生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形成事实上的拖欠工资。邓先生于2008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按照邓先生的工作年限及邓先生的工资总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某电力公司对邓先生提出辞职后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存有争议,电力公司不属无故拖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此,邓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没有支持。

    某电力公司签订的外派协议并未约定其不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的条件,故在邓先生生病期间电力公司仍应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电力公司应补付上述款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位停发邓先生工资,邓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邓先生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的月工资不仅仅只是基本工资,而是包括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及其它津贴。因此,沈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朋友,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沈律师也提醒广大企业,如果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定和员工协商一致,并保留好书面证据,同时应该完善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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