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网
/common/carousel-2.jpg

工会法

20
2015-01
工会委员任期未满能否辞退?

   【工会委员任期未满能否辞退?】沈律师,您好!我单位的部门经理兼工会委员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请问单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沈斌倜律师回复: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具体实施工会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就是我们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们。

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大多是企业内部的员工,除了担负与企业平等协商、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外,作为劳动的个体,他们还负有接受企业管理、根据要求提供劳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员工兼工会委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能否辞退该员工的问题涉及到如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会法》等相关法律的问题。

首先,要看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

其次,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外,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等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兼工会委员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0
2009-02
企业是否必须建立工会

企业是否必须建立工会?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今天给大家谈谈工会的概念、建立工会的目的、有关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以及我国对不建立工会企业的处罚规定。希望能够引起对这个问题的探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们的群众组织,是以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责的。

工会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意愿。

有关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请参考如下法律:

《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是必须要建立工会的。但是笔者翻遍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并没有发现有相关法律对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有任何的惩罚措施,可以借鉴的条文只有《工会法》第50条规定:“对于有前述行为者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处理?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不知所云!我们对企业不建工会的法律制裁几乎是一片空白。可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问题,是处于一种有法可依,却无责可罚的状态。

所以才会出现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世界500强企业在京单位,目前超过半数没有工会组织。所以才会有某著名在京外企拒绝建立工会的案例。

建议相关部门注意这一立法空白。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15301115671
来访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天恒大厦A座808A
劳动用工合同网
微信二维码
劳动用工合同网
劳动案件正在办理
更多
咨询热线:15301115671
Copyright © 2024 www.bt1233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4076068号-1 技术支持:源清羽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