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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07
2011-12
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意事项

【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意事项法律咨询】请教下关于公司给新入职者以邮件形式发放的offer,是否能作为电子证据?另外在编写offer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答复:

   前面我们讨论过了电子证据在劳动法上的效力,详见博文“劳动法上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v0o.html。即只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一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谓合法性就是指邮件的生成和取得的环节合法;所谓的真实性是指电子邮件反应的内容是真实和客观存在的。一般来说,公司发出的offer若带有数据电子签名,则真实性应当被认定。如果员工将该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则其证据效力也很高。如果公司不认可电子邮件的offer,可以举相反的证据,或者请适格的专家去鉴定该电子邮件是否经修改。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应先核对其点字签名,如果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被他人盗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

企业发offer注意事项律师提示:

由于offer是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录用通知书发后劳动合同还没签订,或者劳动合同条款有与offer相冲突的时候,争议就有可能发生。因此为了避免风险,单位在offer的措辞上可以适当讲究。Offer在合同法上是一种要约,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得撤销。因此,如果offer中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答复”或“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的决定。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就不要设置以上内容。另外,如果通知里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员工有权不经反馈即于原单位辞职和准备报到事宜。如果员工于原单位辞职后,单位发生变化不再聘用的,应当赔偿造成员工的工资及差旅等损失。鉴于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如果员工坚持要求报到上班,则其要求也可能被司法支持。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单位可以在offer中可附条件。因为有的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才发现员工提供信息不实,比如背景调查反馈了与简历不一的负面信息,但又不足以构成欺诈。为了使单位能够合法和顺利地解脱,不再受录用通知书的羁束,可以事先在通知书中写明,“本通知书有效的前提是个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无讹,如发现有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则本通知书不生效(或自动失效)”。

再者如果企业在发出offer后又不想聘用该人员的,则可以在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或在对方承诺前撤销。撤回或撤销使合同均不成立,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已经造成员工实际损失。

总之,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单位变卦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撤回或撤销以避免承担责任,避免员工实际损失的发生;要注意发出的通知是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另外应当在录用通知中附生效的条件。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录用offer时,尽量聘请专业人士或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根据该职位的具体情况个性化制作,以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

   关于企业撤销录用offer后员工的注意事项,详见博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n15g.html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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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
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应依法给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应依法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单位不能无故拖欠扣发劳动折报酬。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在我国目前的状态看,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拖欠扣发工资或不依法给经济补偿金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之下,劳动者有什么法律依据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给出依法维权的劳动者如下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有关工资争议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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