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无意间看到某知名网站的一个有关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的法律问答。问题是:“你好! 我与原公司的合同在08年12月底到期,但公司今天通知我,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赔偿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对此有些不明白,特来咨询:1、合同期为12月底,公司是否应该在11月底前通知(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通知,是否可视公司违法并要求赔偿呢?”。
对于这个问题,该知名法律网站所谓的专家的回答是:“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看到媒体如此的解答法律问题,我只能叹息,难道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真的不用提前30天通知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告诉大家,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不代表地方政府也没有规定。回答这个问题,还要看看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方的地方政府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天通知的话,在当地的企业就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特殊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作者所在地的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就有明确要求,要求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否则就要按照迟延通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但是该知名网站所谓的专家解答却醍醐不分,认为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害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