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沈斌倜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公示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还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在劳动仲裁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该规章制度难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有效依据。
[前言]人员流动是每个公司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公司的原有规章制度不一定顾及到每个员工,这就会因新员工对公司原有规章制度的不满和质疑而引起纠纷,但是因为个人再重新制定规章制度对公司来说是很不现实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下面,针对网友提供的具体案例,中顾网邀请了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为我们进行解答。
网友提问:
我公司在成立时,就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制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员工也随之增加,对于新来的员工我们也按照规定把原规章制度对其公示,但后来我们发现,对于后来的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我们按照原规章制度对他们进行处罚时,后来员工都表现出明显的抵触,还表示公司制度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他们不适用等类似话语,这种情况致使公司秩序无法正常进行。请问:(1)公司的原规章制度对于后来的员工可以适用吗?如果不能适用,公司不能就因为一个人再重新制定制度。(2)原规章制度对后来的员工仅仅也是公示吗?如果这样的话,成立一个公司,先招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后,再大量招人,这样合法吗?
沈斌倜律师解答: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也常被称为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或提供建议,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关系着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是新员工没有参与原来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原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他吗?如果不适用,就如问题所提,那么是不是说单位每来一个新员工,该规章制度就要重新制定呢?如果可以不用重新制定而自然的适用新员工的话,是不是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等一系列问题。
沈律师的答案是: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新员工,前提是想新员工公示——即向新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问题中所担心的会不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是确是不好操作的,因为前规章制度并不是自动适用新员工的,需要向新员工公示,新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劳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谈不拢,劳动关系无从建立,也就不存在损害后来员工权益的情况了。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资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多一些,而一些处在技能不高,专业性不强岗位的员工“不好意思”或者“不敢”提出异议,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大有所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自己对权力的放弃,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当然,制定一份相对公平的规章制度既是保障员工权益也是为了企业良好发展。沈斌倜律师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兼顾公平和效益,应当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减少因此产生的纠纷。
案例:某食品公司于2008年10月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刘某等5人于2009年2月入职,公司以合同附件形式向刘某发放了公司规章制度。2009年5月,公司因刘某严重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刘某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过他们这些后来入职的新员工同意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在后来新招员工时也要求员工对此予以签名确认,刘某是因为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的争议焦点正是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对新招的新员工是否适用的问题,该案经仲裁庭查证核实,公司在刘某入职前经过民主程序通过了规章制度,在刘某入职时又组织刘某签名确认,该规章制度对刘某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请请求。
沈律师好,我有一个问题,我们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对于后来的员工可以适用吗?如果不能适用,不能就因为一个人再从新制定吧。另外,还想问一下,如果流动员工特别大,以前制定规章的员工都走了,以后来的员工仅仅也是公示吗?如果这样的话,成立一个公司,先招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这也应该是合法的吧,但是这样做,明显可以损害职工的利益呀!
沈斌倜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单位依据合法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那么是对劳动者有效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关系着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是新员工没有参与原来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原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他吗?如果不适用,就如问题所提,那么是不是说单位每来一个新员工,该规章制度就要重新制定呢?如果可以不用重新制定而自然的适用新员工的话,是不是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等一系列问题。
沈律师的答案是: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新员工,前提是想新员工公示---即向新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问题中所担心的会不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是确是不好操作的,因为前规章制度并不是自动适用新员工的,需要向新员工公示,新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劳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谈不拢,劳动关系无从建立,也就不存在损害后来员工权益的情况了。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资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多一些,而一些处在技能不高,专业性不强岗位的员工“不好意思”或者“不敢”提出异议,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大有所在。在此,沈律师只能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是有空可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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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儿十岁能骑马:“只要有程序上的 公示,那就符合了劳动法的规定.至于那些因其他原因,而无法表达.不敢表达自己真正内心意思的劳动者,确实大量存在,这是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必然结果.对于此,法律确实爱摸能助.
所以,借用一句话:法律不保护上权利上的沉睡者,劳动者还是要积极关心自己的权利,该维权要维权,该知情要知情.”
胡儿十岁能骑马新浪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jiangxiaguest
沈斌倜律师欢迎各位博友各抒己见,促进新劳动合同法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