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导致的户口问题,在劳动纠纷中也有体现。最近不少网友咨询离职后或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户口问题,下面我们将总结一下这个问题。
一、以解决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不少企业,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地的国企等在招聘毕业生的时候,都会以解决户口为条件吸引优秀毕业生。通过签三方协议接收毕业生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以解决户口为前提的服务期条款或违约金条款。通常认为,在2008年以前这种行为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很多企业用其来约束劳动者。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后通常交一笔违约金作为离职条件。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因解决户口而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行为已被禁止,因此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但用人单位是否没有权利向劳动者主张其他赔偿?这个问题在下面予以解答。
二、离职后户口的处置
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户口该如何处置呢?一般来说,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而且最好也是协商解决。如果户口已经办理完毕,离职后仍然可以放在原单位,如果户口正在办理中劳动者离职了,这时候该劳动者更应当与单位协商沟通好这一后续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毕竟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迁户口是一件很麻烦却关乎老百姓生活的问题。劳动者最好先协商好这个问题再离职,以免发生纠纷,当然了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处置员工的户口,户口迁移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事实上也确实有些劳动者为了解决户口而就业,在单位办理完毕户口后服务期内辞职。我们认为,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要价,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按照所谓的市场价开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损失,我们认为这样也有失公平。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建议:应当建立公平、诚信的就业环境。对于劳动者因离职而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劳资双方均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有关辞职赔偿培训费劳动法疑问博友提问]您好:沈律师!我想问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我入职一年后提出书面申请辞职,但合同里有一项约定的内容:违反合同责任,"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人工和培训费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单位派我去培训的,未培训结束我就提前30天单方面解除合同,我要赔:所有人工吗??
沈斌倜律师解答:
如果培训未约定服务期,你提前30天通知离职无需赔偿。如果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提前离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的期限折算赔偿单位培训费。但需要提醒您的是,该培训应当是专业技术培训,否则,约定的服务期无效,你仍然可以通过提前30天通知依法离职。
沈斌倜律师详细分析如下:
1、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岗前教育且没有相应培训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依法应为无效。
2、在服务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的,除非用人单位放弃服务期约定,否则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服务期结束止。
沈斌倜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培训合同中服务期的规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用即违约金,劳资双方应注意:
1、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一种正当权利,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劳动权被宪法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劳动权的延伸,辞职权也当然的属于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得到保护。为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规定,也称为预告辞职,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也称即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因第38条的情形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劳动者,熟知提出辞职的时间和形式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 | 我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前者已被后者修订。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主动提出辞职,劳动者需注意:一是时间条件,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二是形式条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被迫辞职的劳动者,熟知《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46条的规定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对《劳动法》第32条作了修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据此,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告知,而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 1、《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而,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
了解违法辞职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 |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法律风险提示:
某一劳资双方对簿公堂,劳动者说:“是公司提出让我辞职我被动答应,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说:“我未劝辞,我们劳动关系存续至今,是你主动离职并旷工至今,我保留开除你权利,何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句经典对白道出被迫辞职劳动者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即:劳动者被公司劝辞后,公司未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就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公司不给劳动者出具任何解除劳动的证明而劳动者不以为然,回头再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最终因无法举证自己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败诉。有可能还被认定为故意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冤还是不冤?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要求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 该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离职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计算办法。 |
保留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交接的证明。 | 一旦出现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否认,将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不能举证,则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则没有依据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
案例:
王某2003年入职北京某新技术公司,2009年4月1日和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工作地点是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2000元+佣金。2009年6月1日,公司口头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答应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王某被迫同意,并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后王某离开公司,但没有让公司出具是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2个月后,因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王某找公司理论,公司不予回应,王某被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照双方口头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庭审中,被申请人不再承认是自己提出并和王某达成辞职协议,而主张是王某自己旷工,公司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出公司考勤表以证明王某旷工三个月的事实。在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必须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王某无法向仲裁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公司存在强迫自己辞职的行为,最终判决公司不必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风险提示:
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灵活的辞职权,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沈斌倜律师提醒:劳动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如没有保留下有效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辞职报告且主张劳动者违法辞职并提出巨额索赔,则劳动者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各地不乏这样的案例:劳动者行使了提前30天辞职权,但是没有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否认收到提前30天辞职报告,申请劳动仲裁要劳动者支付违法辞职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劳动法中违法辞职的“赔偿金”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主要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风险级别:☆☆☆☆☆
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给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和公司协商或者经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必写请公司批准。 |
保留好解除通知发放凭证 | 建议通过邮局EMS快递,在快递封面内容一栏中填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好快递回执。
|
相关案例:
小李,某名牌大学毕业硕士生,2007年1月份经过校园招聘层层选拨入职北京某软件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1.2万,小李对公司还比较满意,加上自己也非常喜欢所处行业,所以工作认真努力,公司领导也很满意。工作一年以后,2008年3月,经朋友介绍,另外一个软件公司给出了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工作条件,经过再三衡量,小李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是公司以项目没有做完为由不同意。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李了解到,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辞职,不管用人单位同意不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喜。小李马上网上下载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范本,比葫芦画瓢,第二天就将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递交给公司,通知上写明,30天后无论公司是否同意就要辞职。30天很快过去,公司仍然没有提辞职的事情,小李就自己离开了公司去新的单位工作。2008年7月以后,小李突然收到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原来该公司以小李违法辞职为由,要求小李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小李一看感觉到很可笑,自己不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了吗?怎么是违法辞职呢?但是在仲裁开庭审理,小李才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公司否认曾经收到过小李的离职申请,一口咬定是小李违法辞职,而小李确实也拿不出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最终仲裁判决,小李应当支付公司招录其的费用5000元,及赔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小李冤不冤?好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逼我辞职怎么办-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在线答疑
沈律师您好: 本人2002年3月1日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至今,该公司2007年12月根据台北总公司的要求和其他一些情况进行了名称、性质的变更,但管理者、员工,经营的业务等都没有改变,公司安排我们签署了与原名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原合同未到期),并且未给予经济补偿,又安排我们与新名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行政文员),但薪资要求写的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期为2年,到期日是2009年12月24日。请问沈律师:
1、到目前为止,公司每月支付给我的工资、上的保险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现在公司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为名,下个月开始逐渐降低我的工资这样合法吗?如我不接受这样的做法,能否申请仲裁?
2、公司虽进行了变更(非基于我个人原因),现在如果其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给我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到了今年的 12月24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同样要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怎么计算?是给8个月的还是只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期限计算?我的公司能否以“亏损”为名,不给这部分补偿,或者其愿意与我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把我安排到业务部去工作(我原在行政部),给我最低工资,这样做为的就是逼我自动辞职、自动不续签合同,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不给补偿金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再签的合同是否应维持或要好于于我现在的岗位、工作条件及待遇? 期待您的答复!致礼!
沈斌倜律师解答:
1、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果你单位仅仅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为名逐渐降低你的工资,你有权利不接受,可以申请仲裁。另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比较低的工资标准,你所在的单位可能就是这个情况,但是你不用担心,只要你有证据你每个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这个数字,那么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你有权利主张按你的月实际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你的月应得工资包括你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种货币性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你上述情况,沈律师认为你所言单位欲单方解除你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2002年3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就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更详细问题,欢迎参照我之前的一篇博文“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注意事项”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j87.html,希望对你有用。
3、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你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降低你的待遇和岗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得以亏损为名拒付,所以你不用有这个顾虑担心公司把你逼走又不给经济补偿。
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拨打沈斌倜律师的劳动法公益热线15301115671,祝您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