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国###报社事业编制员工,1996年被单位委派到其他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公司业务没有正常开张,2002年又回到报社,后报社一直没安排工作,没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找单位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单位负责人一直说等等就解决。等最近一次再找领导,新领导人拿出一个《关于***同志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送达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中国##报社早在2002年11月7日就对***做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决定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的父亲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在才知道,他早已经被单位除名了,他找到沈律师问,他这个事情该怎么办?
沈斌倜律师的看法:
1、可以申请人事仲裁,申请的程序比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该两部法律。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国###报社与***之间的人事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关于离职发生的争议。
2、鉴于你现在手上没有更多的证据材料,关于1996年单位派你到其他公司上班,2002年回到报社后报社又没给安排工作的事,你目前无法证明,你可以从报社的《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上突破。根据《情况说明》中说报社当时没有你的地址,那怎么又寄你父亲收?是邮寄你父亲单位还是家里?报社说信件被退回,我们可以要求其出具证据证明,并主张报社没有通知你,你没有得到申辩的机会,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至今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理由:根据1995年《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不辞而别的职工应按《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即企业应先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出自动离职处理。报社对你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而其称在2002年已经对你做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我们认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