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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05
20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五、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登记证,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或者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口所需要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并照章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的交通车辆船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牌照、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船舶使用牌照税。上述进口物品不得私自转让、出售。需要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获取批准。出售进口物品,只准售予指定商店。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商业性电信线路、通信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信局申请租用。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它违法活动,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30天前以书面通知原批准机关,并于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登记证。原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的未了事宜,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2012-02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涉外劳务纠纷案例

【涉外劳务纠纷案例-本劳动争议的争议焦点】与国内具有境外派遣资质的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正常出国工作签证等就业的手续,被派往国外工作,最后企业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怎么维权?

【涉外劳务纠纷案例-关键词】涉外劳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作签证否认劳动关系

原告(被告):王某

被告(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

 

一、本劳动争议案例的基本案情

王某2009年2月13日入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巴基斯坦项目部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某为一般管理人员(实为项目经理),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项目经理标准支付王某工资,并且中**建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于2009年12月到北京市海淀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实际工作岗位与约定工作岗位工资差额62482.83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15620.71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2276.0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096元;支付2009年3月5日至2009年10月19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39569.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892.41元;支付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11月8日公休日加班费64552.0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138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896.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24.16元;支付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800元。

中**建公司辩称,与王某为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申请请求。王某入职时为中**建六局员工,借调至项目处工作;职务为土建工程师,以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最后工作日期为2009年11月12日,此日后双方劳务关系解除;公司足额支付其报酬,且另多付1.5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中**建公司另主张长期驻外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北京市海淀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建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26482.76元;一次性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实际工作岗位与约定工作岗位工资差额62482.83元,一次性支付王某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11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6551.72元;一次性支付王某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710.32元;驳回其他申请。

双方均不服该劳动争议的裁决,均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王某认为仲裁机关对于工作岗位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原告)向原告(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等,并由被告(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原告)中**建公司辩称及诉称:被告(原告)与原告(被告)从法律和事实角度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建公司认为王某是自行办理旅游签证出国,然后通过老乡介绍到巴基斯坦项目部工作,属于非法就业,只有通过该公司向外交办理因工出国护照的员工才派到国外工作。双方于2009年11月13日解除劳务关系,而不是原告(被告)所说的于2009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市海淀区仲裁裁决认为双发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并有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本劳动争议案的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建公司虽然主张与王某是劳务关系,王某自行办理旅游签证出国,然后通过其老乡介绍到巴基斯坦项目部工作,属于非法就业,但是不能举证,中**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审查劳动者就业资格的义务,故主院不采信。本院认为双方于2009年2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因中**建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应向原告(被告)支付两倍工资。双方于2009年1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确认被告具有合法理由解除,因此应向原告(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由于未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对于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三、本劳动争议案例的评析意见

本涉外劳动争议案的焦点在于与国内具有境外派遣资质的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正常出国就业工作签证的手续,被派往国外工作,最后企业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如何维权?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认真地分析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建议当事人要求由国外项目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依据书面通知书,在北京市海淀仲裁委立案。也就是说涉外性质的劳动纠纷,得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如果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外派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手续,比如像本案这样,中**建公司本身是具有外派资质的,但是不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若外派的企业独立于国内派遣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如果外派企业隶属于国内派遣企业,则可以以国内派遣企业为对象申请仲裁。

总之,本劳动争议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性,但是涉外劳动纠纷相对复杂,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形式多样,本案不能全部涵盖。如果发生工伤类似严重的事件,劳务人员的维权之路就显得很艰难。这时候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外派企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向公安局、建委、商务局、总工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局都是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介入,可以对维权的成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工会作用的逐步增强,工会的救助也是外派劳务人员维权的途径之一,甚至在一些个案里工会救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全国首例成功调解的境外工亡纠纷案”就是工会通过越洋视频“谈判”,成功为当事人追讨54.2万赔偿金。(本文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沈斌倜、刘芬)

07
2011-06
国际著名诉讼法学者、牛津大学朱克曼教授到中闻律师事务所讲学

2011年6月2日上午,国际著名诉讼法专家,英国牛津大学艾德里安·朱克曼教授到中闻律师事务所讲学。中闻所客户:国家开发银行、三菱电机(中国)有限公司、钢研集团、五矿集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星中国总部、广而告之合众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等20多家单位和本所8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拟加盟中闻所的蓝石律师事务所和正邦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也参加了研讨会。朱克曼教授主要介绍了英国的司法体系和诉讼程序,比如法院系统的构成、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赢得在座的阵阵掌声,也引发了大家对中英司法体系对比的思考。

艾德里安·朱克曼教授到中闻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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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里安·朱克曼教授到中闻讲学

中闻所客户及中闻所律师用英文和教授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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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所客户及中闻所律师用英文和教授互动交流

中闻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闻律师事务所系北京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其高效、诚信和专业的法律服务及关注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心,在业界具备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原中闻与国内知名的贝朗、中业江川、蓝石律师所及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部分团队联合创建了全新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中闻律师事务所秉承一贯的开拓进取、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业务水平在不断提高、业务领域日益拓宽、专业团队日益扩大。中闻律师事务所现在拥有数百名优秀的执业律师,在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中闻律师事务所人员规模目前在北京排名前十。

中闻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许资格:

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

从事外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制业务资格;

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业务资格;

中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中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证券业务资格;

中国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中国司法部、国家计委颁发的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资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机构和个人)资格。

19
2011-02
苹果正己烷事件: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调查 治疗医院上下缄默

2月15日,苹果公司在门户网站上公布《2010年供应商责任报告》,首度公开承认它的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有137名工人因污染致健康遭受不利影响。而此时,距离事情的发生已过去两年。

  然而,尽管这份确认姗姗来迟,但毕竟是苹果公司最终决定直面问题迈出的第一步,而且,其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所作所为,也不无可赞许之处。

  治疗后遗症月均花费25000元

  “这个迟到许久的确认毕竟是苹果公司最终决定直面问题迈出的第一步”。调研报告《苹果的另一面》的起草人之一,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在给南方都市报发来的书面回复中,他更是用长句子表明态度:“我们强烈希望苹果公司回复中毒工人一个多月前写给苹果公司CEO的信”。

  2008年,苹果在苏州的供应商联建科技分别有工人在生产车间出现四肢麻木、刺痛、晕倒等中毒症状。经过苏州第五人民医院检定为“正己烷中毒”。2009年下半年,该公司数十名工人因接触正己烷中毒入院,相继被当地职业病防治部门评为九级或十级伤残。

  那封信,就是2009年中毒事件中的5名受害工人联名所写。在信中,他们痛斥苹果代工厂对其健康造成的伤害,并希望苹果严格监管代工厂,为中毒工人争取应有的赔偿。然而,时至今日,未有回应。2月15日,苹果公司此次公开承认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给了他们希望。

  “希望苹果公司跟它的供应商一起站出来,再给我们一次入院检查、治疗的机会。”1984年出生在山东菏泽,因此事住了10个月医院的设备维修工人贾景川说:他自2010年6月出院到现在,腿疼腿麻、手心出汗等正己烷中毒症状已再次出现。而每个月平均25000元的医疗费用,是他自己无论如何也无法承担的。算上加班费,他一个月只能拿到2000元出头。据他了解,这种后遗症在中毒工人中绝非个别现象。

  此外,“中毒工人被逼辞职”的传言经南都记者调查,并无确凿证据 。直至昨日,那封信的署名者―――贾景川、胡志勇、郭瑞强、桑小龙、崔广双5名工人仍在联建公司工作。尽管他们非常担心中毒后遗症会影响他们未来的职业生涯,乃至全部命运。

  不过,更多的中毒工人选择了签订一纸彼此免责的协议,然后离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拿到8万元-15万元不等的伤残赔偿金。“这一点与苹果公司的报告中所提的,大部分工人已返回该工厂工作,并不符合。”苏州当地一位参与其事的政法界人士告诉南都记者。

  收治工人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现已无中毒患者。除了这一点有限的信息,院方从上到下都选择了缄默。

  NG O:将继续给苹果“揭黑”

  联建公司早已恢复平静。两年前那场震惊全国的工人中毒事件给它招致的10万元人民币罚款不算什么。这家台资企业一直在给苹果担任零部件的代工供应商,即使在工厂林立的苏州工业园,亦算得上规模较大、用工人数较多者。

  苏州工业园疾病防治中心卫生检验科科长刘仁平对南都记者说,他从1994年工业园建立起就在此工作,尚未见过像这样规模的集体中毒事件。中毒事件之后,他们时常对联建公司实行抽查,杜绝正己烷的再次使用。“用它(正己烷)擦拭液晶屏,挥发得确实比酒精快,企业的生产率可以提高。但绝不能为了这个,就让工人中毒。”他说。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提供的信息显示:早在去年4月份,他们便与国内另外33家环保N G O组织联名,对29家跨国IT业巨头存在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出公开倡议,要求它们督促各自的供应商尽快解决问题。今天,苹果是29家企业之中,唯一一家未给予任何回应者。

  “惠普最积极。它马上根据我们提出的一条污染信息,促使一个供应商接受了第三方咨询公司的评审。”马军说,他们根据政府披露的公开信息,建立了一个包含7万条不良信息的数据库。如今,沃尔玛、通用电气和耐克公司都开始使用这个数据库,对供应商实行管理。只有苹果依旧我行我素,并拒绝提供或证实供应商的名称。

  这与苹果(中国)公司负责企业公关事务的黄文娜女士的表述一致。她称,对于这起中毒事件,除了《2010年供应商责任报告》外,没有更多的评论。

  另对南都记者提出的,苹果公司对供应商使用的第三方评审公司是谁、有无供应商因达不到社会责任要求而被取消资格等问题,黄文娜称都不能回答。她只表示:“我们从2007年到现在,连续5年一直在发布这个报告,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监督。”

  马军称,他们自发布《苹果的另一面》以来已经做了进一步调研,发现了更多苹果公司的供应商有环境违法记录,其中一些记录涉及严重违法“我们将核实并发布这些记录”。

  中毒事件中的“是”

  不可否认的是,苹果公司尽管在公关危机中很不得力,但它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所作所为,仍不无可赞许之处。

  牵头在那封致苹果CEO的信上签名的贾景川两年来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并允许媒体使用他的真名。43岁的工人崔广双则表现得略有担心,只以“老崔”之名出现。昨日,二人均对南都记者承认:他们没有遭遇到苹果及其供应商联建公司的任何打击报复行为。

  虽然没有什么慰问、看望一类像模像样的温情行为,但联建公司对中毒工人在住院期间的待遇并无不妥。以贾、崔二人为例,除了1600元的月薪照发,他们还享有1000元的营养费与735元的生活费,核计3000余元。2010年1月份出院,崔广双休息了三个月,又两个月后生活费才停发。

  相比之下,受雇于再下一级供应商,与苹果关系更远的工人们则无此好运。

  20岁的安徽女孩詹德云为一家名为“运恒五金机电运营部”的作坊式工厂工作,整天穿着静电衣检测IPA D液晶屏上那个缺口苹果标志的厚度,导致与其余30余名工友一起中毒。这家工厂的生意是从苹果的另一家供应商“宇瀚光电科技公司”违规转包而来,因此被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点名。

  2010年2月-12月,詹德云住了10个月医院。她1700元的月薪被全部停发,每个月只能从老板手中拿到500元的基本生活费。这个17岁开始打工的女孩不得不靠自己微薄的积蓄养病。更甚者,“运恒五金”在此阶段注销了,老板企图拖欠赔偿金。

  最后,在劳动部门一位好心官员的过问下,老板才不得不“私了”,按照她评的10级伤残支付了8万余元。

  在这一方面,联建公司则无可指摘。只要中毒工人去找法律顾问,后者便直接按照他们被评定的伤残等级,算出他们应得的赔偿金,并无拖欠。工人们埋怨的,反倒是自己的律师。

  为了维权,贾景川聘请了当地一位颇有名望的律师担任自己的工伤维权代理人。他称,这是“他做过的最愚蠢的一件事”。拿了3500元代理费,那名律师“什么都不敢说”,许多事情都推给工人自己。

  作为一种有毒的有机溶剂,正己烷十余年前便在四川、广东等地引发多起工人中毒事件。2002年,东莞安加鞋厂的12名女工相继瘫痪,后被确认为正己烷中毒,在广东省妇联的援助下获救。

  当时牵头解救女工的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黄淑美对南都记者回忆:事发时,该工厂老板一味推卸责任,甚至干脆不承认女工瘫痪;直到她多次暗访,从湖北、河南、贵州等地联系到所有瘫痪女工后才低头。其中一名中毒最深的女工已生命垂危,足足住了三年院。12名女工均未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当时的社会尚无工伤等级评定的意识,妇联的维权工作也只到帮助她们恢复健康为止。

  评审人士自述行业“潜规则”

  30岁的刘非(化名),受雇于深圳的一家咨询公司,这家咨询公司专门在中国南方为多个跨国知名品牌进行评审工作,检验供应商是否在它们所要求的社会责任方面达到一致标准。在隐去姓名后,他对南都记者讲述了这一行业的一些潜规则。

  刘非表示,他们的这份工作分为L abor(工资考勤)和E SH (环境、安全和健康管理)两方面。一般来说,供应商更重视的是L abor,因为很多中国工厂在这个方面还没有做到完全守法。而E SH方面往往要求他们做得更多,确实有难度。

  他说,他曾为耐克做过一段时间的评审。耐克从前在泰国、印尼那些东南亚国家都因为印花等工序的有毒化学原料、车间噪音之类的问题,对工人健康造成过伤害,影响很大。因此,它在中国格外注重这一方面。虽然它的代工厂工人出事,从法律上讲与它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只是怕这类丑闻影响其国际声誉而已。

  圈里人都知道,苹果的检查更严格,但其实也就那么回事儿。代工工厂想要在ESH方面糊弄跨国公司,其实是很容易的。接到检查通知以后,随时突击改善就行了。你不让用有毒的物质,我事先藏起来;你不让用得多,我临时少用点儿,糊弄非常容易。

  当然,从理论上讲,评审检查有事先通知和事先不通知两种方式。但后一种方式用得非常少,她自己两年了都没有用过。第一是因为这样可能给供应商造成麻烦,比如他们还要迎接另一拨评审。有时候,一家工厂为十几个品牌做代工,一个月要迎接十几拨评审。第二是评审人员的人身安全容易发生危险。工厂很可能不让你进,派保安把你堵在门口,甚至发生冲突。我们有同行从前就这么被打过。事后工厂高层赶过来,最多给你道个歉,再把保安开除了事。所以,检查也就都事先通知了。这种状况,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南都记者 冯翔 发自北京

02
2009-0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01
2009-07
“自动离职”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咨询

***是中国###报社事业编制员工,1996年被单位委派到其他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公司业务没有正常开张,2002年又回到报社,后报社一直没安排工作,没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找单位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单位负责人一直说等等就解决。等最近一次再找领导,新领导人拿出一个《关于***同志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送达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中国##报社早在2002年11月7日就对***做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决定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的父亲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在才知道,他早已经被单位除名了,他找到沈律师问,他这个事情该怎么办?

沈斌倜律师的看法:

1、可以申请人事仲裁,申请的程序比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该两部法律。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国###报社与***之间的人事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关于离职发生的争议。

2、鉴于你现在手上没有更多的证据材料,关于1996年单位派你到其他公司上班,2002年回到报社后报社又没给安排工作的事,你目前无法证明,你可以从报社的《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上突破。根据《情况说明》中说报社当时没有你的地址,那怎么又寄你父亲收?是邮寄你父亲单位还是家里?报社说信件被退回,我们可以要求其出具证据证明,并主张报社没有通知你,你没有得到申辩的机会,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至今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理由:根据1995年《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不辞而别的职工应按《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即企业应先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出自动离职处理。报社对你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而其称在2002年已经对你做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我们认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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