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通过发放一定报酬用来交换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争议,用人单位降薪,引发劳动纠纷。今天探讨的话题是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项:降薪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利单方降低薪资待遇?沈斌倜律师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工资的调整方式
(一)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协商变更需要注意的程序: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首先,确认协商变更的内容。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首先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方式。然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对于北京地区的企业来说,要注意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员工同意变更,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则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最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交予员工一份。
(二)单方变更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相关规定,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上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得到相应地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
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经过民主程序,除此以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其次,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可以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二、律师提示
沈斌倜律师最后还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
1、注意保留相应证据
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给出调薪的理由,出现降薪的事实时,通过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降薪的事实。
2、咨询专业人士
在发生调薪后,劳动者应当先自己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对自己的调薪是不是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薪条款,然后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对该种约定是否支持。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违法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1、结合法律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件;
2、搜集整理涉及单方变更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3、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沟通,采取协商变更的形式最安全;
4、对于协商变更不成的,应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符合法定降薪条件的,再谨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决定。
网友咨询:沈律师您好,我是北京**公司的助理研究员,月工资5000,刚发现怀孕,因为现在的工作岗位不适合孕期妇女,因此想申请到其他岗位工作,单位答复说可以调我到行政部门,但是要降工资,只能按照1200的岗位工资发放。请问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另外,我还想了解一下孕期妇女能够享受哪些待遇?麻烦您了,感谢您的回答。
沈斌倜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对怀孕期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沈律师认为,就算是您的工作岗位调整,也不应该降低您的工资待遇,当然你本人同意的除外。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该当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沈斌倜律师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造成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