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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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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区别及公司裁员补偿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区别及公司裁员补偿劳动法咨询】您好沈律师,因为本人正在着手办理公司裁员的事宜,员工的合同是2011年3月31日到期,现在涉及到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公司更有益的问题,且看了您的文章,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点混淆,请求您的帮助,谢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回复】

已收悉,感谢您的关注、支持和信任,对您提出的问题简单回复如下,供您参考:

1、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发生原因划分,经济补偿金的类型支付可分为以下七种:

单位解约型经济补偿金: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46条;

员工解约型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

协商解约型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

劳动合同终止型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4条、46条;

额外补偿型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竞业限制型经济补偿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法定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无需双方事先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法律概念上的区别,建议您再对照文中所列法条予以明确,希望该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以何种方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贵公司更有益的问题

首先,贵公司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贵公司员工的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若未续签,未终止,员工继续留在贵公司工作,贵公司继续支付工资,继续缴纳社保,则贵公司与员工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贵公司欲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给地区的司法实践不同,根据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因双方已经形成新的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对新劳动合同期间有异议的,该事实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股应当为一年,所以单位不能简单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处理,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出现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条件,参照劳动合同法,贵公司仍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此外提示贵公司注意,员工中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仅适用于部分员工,不具有适用的普遍性。

其次,贵公司选择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国内的“裁员”有其特殊的含义,《劳动合同法》称之为“经济性裁员”,系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要具备严格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若贵公司经济性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减员员工经济补偿金,贵公司经济性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否则,贵公司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后,贵公司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六条之规定,贵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区分的是,若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贵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贵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若由贵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贵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方式需要贵公司付出更多的努力,与员工进行积极沟通,协商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艰难的,但是一旦协商成功,相对于经济性裁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更小。

综上,建议贵公司聘请劳动法专业律师,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风险分析,在维护劳资关系和谐、公司稳定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贵公司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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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
法制日报:酷6被裁员工反对暴力裁员 协商不成将提起法律诉讼

法制日报记者 胡建辉

  正陷入裁员漩涡的酷6网被裁员工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被裁员工声明“反对暴力裁员 要工作 要尊严”,同时表示,如果公司不尽快建立协商对话平台,他们将拿起法律武器,联合起诉酷6网。

  刚刚被解职的酷6网高级运营副总裁郝志中代表被裁员工宣读了声明,声明全文为:“我们对于2011年5月18日酷6网裁员事件,认为这是一起违法、暴力的恶性裁员事件。公司未提前30天与员工沟通裁员方案,未提前30天在劳动局备案,突然违法粗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做法我们非常失望和愤慨。我们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并声明如下:要求责任方对本次违法、暴力裁员事件作出道歉。

  对5.18在酷6网华东办公室进行暴力裁员的组织者、实施者追究责任。恢复在酷6网的原工作岗位。”

  未被裁员的部分在职酷6网员工对被裁员工的维权行为表示了声援,他们明确表示:“我们认为这种暴力裁员的方式确实不对,完全没有考虑员工的权利与尊严,所以我们集体要对被裁员的同事给予声援。”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对《法制日报》记者谈了她对此事件的看法,她说,盛大裁员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经济性裁员。但是,公司未告诉员工公司发生了何种情况的客观情况变化,所以对于因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员工不能接受;即便是经济性裁员,也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以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沈斌倜律师认为,公司通过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取代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而取代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但在经济性裁员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提前30天告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义务,不能以代通知金取代提前30天告知的义务。另外,经济性裁员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盛大公司没有这种事先行为,因此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突然暴力裁员忽视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

  此外,酷6被裁员工透露,其社保缴纳也存在很多违法问题。

  新闻回放:

  酷6被裁员工今天介绍了反对暴力裁员经过:2011年5月17日,酷6网的两位销售副总裁曾兴晔、郝志中一如既往地在上海谈客户,下午被告知紧急赶回北京,第二天上午公司有重要管理层例会。

  2011年5月18日9:30,曾兴晔和郝志中分别被叫进酷6代执行CEO朱海发的办公室,被要求裁掉190个销售中的150人,占酷6总员工数20%。郝志中震惊之余断然拒绝。在短短半小时内,酷6网部分销售陆续被叫进人力资源部,见到了一张所谓友好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要求当天签字,否则之后的回款不作为提成奖励。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销售互相打探,酷6到底怎么了?在一季度业绩105%超额完成的情况下,在CEO信誓旦旦地夸赞销售部很棒,是公司业务引擎的情况下,为何自己会被裁员?

  下午1点左右,全体员工收到公司发出的邮件,郝志中、曾兴晔被免去副总裁职务,任命陈昊为酷6网新销售副总裁。邮件并未指明任何免除原因,也没有告知销售工作如何继续进行,或者工作上的交接。一些执行中的项目被迫停止,销售赶紧给各自客户电话,说明情况,但具体细节根本无法沟通,部分客户表示项目仍要执行,否则将要求赔偿。

  2011年5月19日上午9:30,酷6三地销售同事共190人自发齐集公司门口,明确向盛大、酷6管理层要个说法,1)说明裁员原因,2)公示合理赔偿方案,3)严惩18日晚间打伤同事的组织者。

  当天下午,酷6终于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此次裁员信息,要求被通知的裁员员工,可以友好协商,条件是补偿N+1月工资以及三个月之内回款的提成奖励。可问题是,到底谁被裁了,谁被留下了?人力资源部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说明。而此时,销售的公司邮箱已经被封闭,网络已经关闭,几乎所有客户的执行被迫停止。

  2011年5月20日,酷6员工正常上班,门口5个保安,楼梯口2个保安。11:28,部分销售收到一条非官方短消息。如下:“+8618910050384: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们仍然保留与大家友好协商的渠道,真诚希望您与人力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也希望达成补偿上的调解。协商时间截止到今天下午16:00。您可以通过此号码和人力部联系。”但下午4点前,华北总部人事部空无一人,没有相关人员接待询问和解释。同事的短信无人回,电话无人接听。

  之后陆续被裁员销售人员收到以下短消息:“"+8618910050384:各位同事您好,酷6网已于2011年5月20日17:00为您寄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从2011年5月21起,您已不再是酷6网员工,请您与今日取走相关私人物品,如需再进入公司请您拨打此号进行预约,谢谢配合,酷6网。”此刻,人力资源弄错电话的销售并没有收到以上短消息,但又被告知在裁员名单之内,《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已寄出,可公司的个人物品还没有收拾。直至5月20日晚8点,没有任何公司负责人出来沟通,我们想要沟通,想要协商,却找不到负责人。

  被裁员工认为,盛大闪电暴力裁员的行径,堪称不沟通,不书面,不解释,而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法律、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他们必须依法维权。法制网北京5月22日讯

图像
酷6被裁员工反对暴力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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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
北京劳动律师:经济性裁员规定、补偿及风险

裁员也称经济性裁员,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时期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由于裁员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因此,裁员的程序规定比较严格,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操作稍有不慎即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控制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极需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依据该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可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集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与单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须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往往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法定人数标准范围也启动裁员程序。如果需要裁减的人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操作以更好地避免风险。《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裁员程序方面的问题: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这一点上,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向工会说明情况,或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践操作中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全体职工”而非“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不能仅向职工代表说明,而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要注意保留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的书面证据材料,否则很可能会导致违法裁员的风险。2、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之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即可,无需经其批准。但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裁员,如何控制风险?

裁员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达到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定条件具体到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举证相对容易,只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没有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书,企业就不能以此为由进行裁员。(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这一条件进行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去证明(如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举证)。而不能像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打着金融危机的招牌而进行的“裁员”,这样很容易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风险中。(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适用该条件时需注意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即进行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裁员时企业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裁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如果劳动者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就不得对该员工进行裁减:(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律师提醒:裁减试用期员工需慎重。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通常首先考虑裁减的还有一类就是试用期员工,这也是裁员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的一大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想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依据仅限于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条款)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依法裁减。

三、企业裁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裁员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的一种法定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究竟该如何确定?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反了法律规定。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另外,关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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