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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

20
2010-03
用人单位有没有罚款权?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笔者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做出剖析和回答。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如果想要继续保留对员工的罚款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寻找新的法律依据。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这就犹如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这两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另,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中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结语: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开始实施,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宣布废止,企业直接行使罚款权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企业应正确使用企业的管理权有益于确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如在新法实施,旧法废止后还没有对企业规章进行修改的单位,应尽快完善管理制度,以适应依法管理的制度需要。

08
2010-02
员工手册

法律风险提示:

 《员工手册》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规章制度,是员工培训的重要教材。同时,也起着传播企业文化、展示企业形象的作用,一个好的《员工手册》可成为企业有效管理的“武器”。《员工手册》通过对员工的行为规范、考勤、企业奖惩等制度等加以规范来约束劳动者,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尽管用人单位是《员工手册》的制定主体,但不代表它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从劳动法维权实践中看,由于《员工手册》规定而引发的对职工的侵权行为随处可见。劳动者应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及维权意识,防范企业不规范利用《员工手册》所带给劳动者利益的侵害。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可能,劳动者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可能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事项尽可能详细约定。同时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等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冲突或者不一致,且《员工手册》所规定内容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有权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对于员工手册内容违法或者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依法启动劳动监察程序

员工应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并比对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意见,若认为《员工手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违背了民主程序以及侵犯了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启动劳动监察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所作出处罚决定的救济措施

若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对员工作出处罚决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做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对此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权依法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有权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适用,依据此类的规章制度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

因公司员工手册违法导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员工因违法的规章制度而单方解约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补偿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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