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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26
2015-03
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不低于1720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2015年02月1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2日

22
2013-07
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3新

最低工资标准定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作用: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责任: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农业户口社会保险赔付:关于对于农业户口无法补缴社会保险时对劳动者的赔付,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同,但由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农业户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缴纳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影响到该员工离职时养老保险的索赔。笔者所在的北京地区: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计算某农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附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范围

文件字号

适用时间

元/月

元/小时

14008.0515.2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2013年1月1日至今
12607.214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11606.713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9605.511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8004.69.6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7304.368.7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6403.827.9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6〕93号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5803.477.3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5]86号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5453.26元6.8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4]82号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4952.966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4652.78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2)86号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4352.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4122.46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4002.3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1999)90号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3201.9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9]82号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3101.8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8]93号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2901.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7]88号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2701.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6〕161号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2401.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2101.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ZF[1994]25号令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30
2012-12
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为1400元-2012年12月28日公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2012年12月28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15.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36.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06
2011-12
北京市1994-2011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小时最低工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相关标准

北京市1994-2011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小时最低工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相关标准

表格中为北京市1994-2011年职工月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小时最低工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相关标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统计,各项标准供各位网友参考。

图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统计,各项标准
23
2011-02
北京市2011最低工资标准(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斌倜律

北京市2011最低工资标准(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斌倜律师解读

根据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1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北京市公布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解读:1、根据该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2、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原则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需要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而遭遇到劳动仲裁。3、特别注意,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本网络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n6oz.html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bb8.html

03
2010-09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⒒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⒓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⒔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⒕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
  ⒖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⒙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五月三

10
2010-06
工资构成、工资支付详解

法律风险提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工资可以分为货币工资和实际工资,前者指的是用货币表示劳动酬劳,后者则是经过商品价格指数调整后的货币工资。劳动法上的工资又称为薪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上的工资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我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的该工资分配自主权到底有多大,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工资收入。有些用人单位以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原因和经济效益不高为由,将工资水平制定的低之再低,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虽然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但这一制度的落实却是一大问题,特别是针对学徒、残疾人以及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分配的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另外,尽管《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实际操作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的工资,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知识的不足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被侵权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水平

1、最低工资的给付只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劳动付出,非正常条件下的,如加班加点、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等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或者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拒付劳动者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想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如有试用期,劳动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了解工资的构成

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了解工资中不包含的项目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救济措施

1、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或者不经调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救济措施

具体措施同上。

根据《劳动法》第91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85条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工资发放不足最低标准 职工诉请补发获支持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明光中学给付职工华文献工资差额1920元、双倍工资2100元和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4455.20元。

2004年9月原告华文献到被告明光中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食堂管理和男生公寓管理工作,月工资300元,2008年1月起调整到42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其办理医疗、养老保险。后原告多次要求补齐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和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未果,于 2008年5月20日申请仲裁,明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明光市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明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0元,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华文献虽未与被告明光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发差额1920元。被告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2008年1月-5月期间双倍工资,除去已领取的工资,还应付给原告2100元。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养老金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被告没有缴纳,应当承担缴纳责任。但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原告已经自行缴纳,被告应将该部分付给原告。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差额工资、双倍工资和缴纳养老金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卞广庆 发布时间: 2009-01-19 16:08:39)

案例二

电子公司违规克扣员工工资被判支付

  12月6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劳资纠纷案件,无理克扣员工工资的被告某电子公司被判5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其应得工资。

今年年初,陈某到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工作两个月后,以单位违反进厂时双方的口头约定、实发工资与约定工资不符等为由离开该单位。在陈某与某电子公司结算工资时,该公司以员工违约、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陈某后一个月的工资。

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某电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陈某离厂前一个月的工资。某电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以陈某违反进公司时的口头约定、私自离开公司、不应支付后一个月的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该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某电子公司以工人私自离厂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主张,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曾宏洲  发布时间: 2009-12-10 15: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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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专业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沈斌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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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接触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该条已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修正,见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想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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