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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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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医疗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2003-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五月二十七日发出的《京教外[2003]41号文》要求各聘请单位对新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投保,包括SARS条款的在内的人身伤害和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以转移万一外国专家和教师出现疫情时的医疗费用风险,减轻负担。

   因此,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和学校的利益,我委近期分别与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接触,洽谈。现就做好本市教育系统外国文教专家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教育系统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都必须持有一份医疗保险。学校可建议外国专家在境外自行办理国际通用医疗保险,如外专无国际通用医疗保险,学校必须为外专在国内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 外专持有的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必须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含SARS)、保额不低于40万。

    三、 学校为外专办理专家证时,必须出具保险单复印件。

    四、 学校可自行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为外专办理医疗保险。在我委接触的几家保险公司中,在外国留学生保险的基础上很快做出外国文教专家保险条款。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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