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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多宝公司

24
2010-11
北京加多宝前员工潘先生诉加多宝克扣加班费工资劳动纠纷案本月底开庭之二事实理由篇

加多宝陷入“克扣工资”的舆论漩涡未停息:继今年年初前加多宝集团广东公司业务代表洪业辉(化名)曝出的“每年克扣亿元加班费”事件后,北京加多宝公司机械技术员潘先生也同样选择了离职并选择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3月25日,潘先生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出应支付被违法克扣的加班费等5项仲裁请求。2010年11月15日,潘先生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通知,通知受理潘先生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一案,并定于本月月底开庭审理。

沈斌倜律师作为该案件员工方的法律援助律师,将全程参与该案件的庭审工作,经当事人允许,网络同步播报该案件进程。

劳动仲裁申请请求:

1、2010年3月份出勤16天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50.64;

2、补09年10月-2010年3月被克扣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585.56元;

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克扣工资导致合同被解除经济补偿金17160元;

4、因没有签订同意执行综合工时制认可书被克扣本人年终花红2362元;

5、补缴2010年3月的社保+公积金+房补987.4元。

事实理由:

入职时间:2007年7月28日入职东莞长安加多宝机械技术员 现工资:2860元/月。

2007年10月8日本人经公司派遣调入北京亦庄开发区康定街021号北京加多宝,事隔5个月后,于2007年12月31号在博大永康公寓(北京加多宝零时办公室)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签合同时,公司行政及人事部人员并未以任何方式说明以后的周六日加班费可能要实行1.5倍。从本人入职开始到2009年10月份前,周六日加班费均是以二倍工资计算的,超出36小时部分进行了调休。员工手册里对工资报酬和福利详细说明,工资条证明。(见证二:人力资源部的主管和经理也承认在09年10月之前本身就是综合工时的有电话录音)。

2009年9月30日,北京加多宝下发了一份《关于北京厂综合工时工作制实施细则》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北京厂部分岗位在2009年7月1号至2010年6月30期间实施综合工时制度,结算周期是半年(2009年7月1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工资支付把原来的加班费从2倍改为1.5倍计算,该规定从2009年的10月1日开始实行。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14条的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劳动合同法的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本人所知,本公司并没有工会组织,也未就实施综合工时制度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我们从未得知任何有关此事的职工代表选举的信息,而且作为劳动者和本次综合工时调整的利害关系方,我也从未收到过公司希望和我沟通协商此事的邀请,更加谈不上公示。因此,根据上述办法的14条,北京加多宝公司实施综合工时制度明显违反了相关程序性义务,严重侵害了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被认定无效。另外,在11月份,人力资源部要实行1.5倍加班费制度,各分厂开始罢工,堵大门,去电视上曝光。部分工友去劳动部门投诉,经查发现,公司并未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综合工时许可,也未得到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复,上述文件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做法,也未履行相应的程序性义务,因此也应被认定为无效,集团因此事事件后已经恢复到原来。综上所述,提请仲裁庭判定北京加多宝厂补发本人2009年10月1日至辞职时止的加班费未按2倍标准执行部分。

2009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部给全厂培训综合工时实行办法,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培训,我们参加的有51个人。人力资源部要求参会人员在培训记录的签到表上签字,但我们发现签到表上非常隐蔽的附有“认可综合工时实施”的内容在里面,因此大部分参会者都拒绝签字,只有三个人签了。我们当时就质问人力资源部人员,为什么培训里有带有认可的内容,具有欺骗意图,人力资源经理回答:签字只是代表参加了此培训,认不认可都是一样的,合同是签的综合工时,不想签的自已离职。并叫来我们的部门负责人,强行要我们签,我们在上面签了不同意(见证据三:以证明本人并未同意公司条款的变更要求和照片)。次日,部门经理找我们开会说,如果不签的年终双薪花红会有影晌,不认可的人,可以签培训记录表。年底,在本人未违反公司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见证据四:本人历年考核记录,以证明本人工作表现良好,并未违反公司任何规定,证据五,开会的录音),本人的年底花红被扣除部份。根据《员工守则》中有关年底双薪发放的相关规定,本人满足领取全额薪水的相关条件,特提请仲裁员裁定北京加多宝公司全额支付本人年底花红。

由于北京加多宝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本人于2010年3月4日,以辞职的方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辞职申请上详细说明了理由,以防公司以本人主动辞职为由拒绝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又根据该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人在公司服务近三年的时间,依法提请仲裁庭判定北京加多宝公司补偿本人3个月工资。

                                                   具状人:     

                                                                          2010年3月25日

加多宝“克扣工资”舆论漩涡事件回放:

1、加多宝员工因工时制欲起诉“老东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ihtb.html

2、浙江加多宝劳资纠纷余波未平 员工首次胜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ls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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