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业务代表劳动关系竟在江西鹰潭
加多宝离职员工曝“派遣工”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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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灿辉出示两份分别与加多宝和博胜公司签订的合同。
昨日,来自云浮的小伙子黄灿辉由于辞工赔偿问题,走进东莞市长安人力资源分局劳动仲裁庭。与他对簿公堂的东家,是大名鼎鼎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在仲裁中,黄灿辉称被逼主动辞职,要求加多宝公司返还加班费、高温补贴等各种费用合计15211.73元,而加多宝则称他系派遣劳务用工,双方并无直接的用工关系。据了解,仲裁结果将于近日公布,尽管加多宝代表不肯接受记者采访,但透过黄灿辉这一事件,加多宝以派遣劳务用工名义规避《劳动法》的“戏法”正被揭开。
业务代表一不小心变成“派遣工”
据黄灿辉介绍,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8日期间,他一直在加多宝工作,曾担任该公司粤北区清远办业务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江西鹰潭博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黄灿辉发现,自己遭遇了加班费缩水、不定时工作制以及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待遇,并被逼主动离职。
黄灿辉告诉记者,加多宝实行员工加班费一年一结。“2010年2月23日,我看完工资单后很气愤,从前年4月到2010年1月,我的全部加班工资只有512元!”黄灿辉激动地说。
加多宝粤北区人事助理告诉他,他的加班工时只有70小时。但是按入职时双方的约定,黄灿辉说,他的加班工时应该是155.5小时,加班费足足缩水了一半以上。
离职时,黄灿辉才被告知,从2009年8月1日起,公司已经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这意味着原本加班付给员工的双倍工资减为1.5倍。
昨日,加多宝代表回应称,黄灿辉离职一事属于“退工”而不是辞工,因为黄灿辉是与博胜公司签的合同,并不是加多宝的直属员工。
令黄灿辉感到十分不解的是,发布招工信息、面试等环节都由加多宝公司完成,但到签合同时,递过来的却是鹰潭博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他当时也没多想就签了。
黄灿辉说,这家公司地址在江西鹰潭市,这也导致身在广东加多宝工作、并且是广东人的他医保、社保关系都在江西鹰潭市。
有知情人士透露,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王老吉销售额比2007年翻了一倍多,导致管理层制定2009年销售计划时过度膨胀,不仅筹建新公司、大量扩招人员,人事、绩效管理也陷入混乱。而他所称的混乱,就包括了综合工时制,并大量使用编外劳务派遣工。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加多宝的销售额较2008年有所下滑,2009年10月始,有关加多宝变相裁员、克扣加班工资、强制执行特殊工时制等种种投诉接二连三,涉及北京、广东、杭州、温州、武汉、青岛、福建等各地分公司。而北京加多宝这边干脆就搞成了类似工程外包的形式,促销人员额定800元工资,因为是外包给“外包老板”,每个月都要扣掉三四百元,最终到员工手里的只剩下300多元。
变个戏法员工工资缩水
记者了解到,2009年10月,加多宝北京、杭州、武汉及广东等地的劳务纠纷突然爆发,原因是加多宝要求自该年10月1日起实行“综合工时制”。黄灿辉说,“实行综合工时制后,员工加班的双倍工资减少至1.5倍。
昨日,黄灿辉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广东加多宝2009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两种工作制均可规避工作时间和工休时间的规律性),记者看到,该申请表盖有东莞市劳动局长安分局印章,但“企业工会意见”一栏为空白。另外,申请岗位中的“业务代表”人数为242人,黄灿辉说,“单是广东的业务代表保守估计都要超过1000人,表上只有242人,实在太离谱了。”
黄灿辉的代理律师管铁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中,除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审批外,其他可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未经批准均不能直接适用,须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
加多宝代表认为,分段实行工作制,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并盖有劳动部门公章,此外,已经在相关的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当事人黄灿辉事先是知情的。
编外员工至少占三成
据黄灿辉及加多宝内部员工估计,公司内的编外员工中,派遣工比例高达30%—40%。在浙江加多宝温州办事处的王先生和王小姐两人的经历也十分离奇。
昨日下午,王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2007年至2008年期间,他由办事处一名月薪3400元左右的“高级代表”降职为月薪2600左右的“普通业务代表”。而王小姐则遭遇突然被公司收回“上班卡”(用于打卡机)的尴尬,无奈之下只得自动请辞。
随后,王先生和王小姐两人把浙江加多宝告上法院,后双双胜诉,并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据王先生介绍,他在职时,仅温州办事处负责销售的100多人中,所谓的“派遣工”就占了30多人。
招募“派遣工”劳动法被规避
法律界人士: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大量招募“派遣工”可以规避《劳动法》的许多要求。比方说,在用人及管理成本上可以省去不少费用。以黄灿辉为例,加多宝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他招进公司,就可以在江西那边买社保,比东莞这边便宜不少,用工人数一多,数额相当巨大。
由于派遣工不属于公司直属员工,在员工福利及分红等方面,可以拒绝支付。此外,一旦员工出现工伤等情况,承担直接责任的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加多宝只负有间接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方镇彬
克扣工资 变相裁员 加多宝深陷劳资纠纷:
华夏时报实习记者 王先知 北京报道
11月30日对谭德春来说,本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日子。
当天上午9点30分,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大厦616室,谭德春诉加多宝克扣其加班工资劳动纠纷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式进行仲裁。
作为北京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的前员工,谭德春一直在为争取自己应得的收入而努力。在同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谭德春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
谭德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提请仲裁庭判定北京加多宝补发其被克扣工资、加班费、年终花红(奖金)、社保、公积金等共计人民币23145.6元。他同意按照诉讼请求调解,但如果仲裁结果不能让他满意,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谭德春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沈斌倜事后向本报记者透露:“当天仲裁时双方分歧较大,加多宝拒绝调解,并且基本上不认可我们提供的证据。”
事实上,谭德春不是起诉老东家加多宝的唯一一名员工,也不是第一名员工。
面对前员工密集的指责,加多宝集团企业传讯部首席代表田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类事件,我们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执行的,更详细的说明请联系加多宝北京人力资源部。”但是直到本报记者发稿时,加多宝北京人力资源部并没有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未了的“克扣局”
谭德春2007年入职北京加多宝时,是其工程部一名机械技术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机器的日常维修和一些“杂活”,比如水处理、中央空调维修等。
今年3月25日,在从加多宝离职10天以后,谭德春向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出加多宝应支付其被违法克扣的加班费等5项仲裁请求。
11月15日,谭德春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受理通知,并定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2009年10月1日前,加多宝周六周日加班均应按照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实施综合工时制之后就变成了1.5倍。”谭德春告诉记者说,去年10月29日,北京加多宝组织员工学习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细则,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而拒绝签字的员工将被克扣年终花红。去年11月,北京加多宝开始强制执行“综合工时制”,在公司的高压下,当时有很多员工签了字。
“谭德春和加多宝签订的综合工时制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法的约定是无效的。”沈斌倜向本报记者表示,加多宝的做法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首先,在签订该条款时,北京加多宝未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而法律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先经过当地劳动局审批;其次,北京加多宝和谭德春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和故意隐瞒手段,加多宝未向员工告知未获得劳动局关于综合工时制审批的情况。
而在仲裁会上,来自北京加多宝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的代表却认为,早在2008年6月12日,加多宝的综合工时制就已在劳动局备案,而具体执行时间为2009年10月份。
“被申请人在2009年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后,应当重新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工时制的书面材料,而非单方强制执行将员工周六日加班费倍数由原来的两倍变更为1.5倍的新规定。”对于加多宝单方面变更综合工时制,沈斌倜认为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同劳动者说好,何况,加多宝在同员工签订综合工时制时并没有向劳动局备案。”
而加多宝方的代表却认为,在谭德春离职时,加多宝已经把其全部劳动报酬支付给他,不存在克扣工资情况。
由于谭德春提交证据较多,双方分歧较大,截止到当日中午12:00,北京加多宝的代表对其证据仍未全部质证完毕。北京亦庄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在12月份再次开庭。
据悉,谭德春原来所在的北京加多宝工程部有30多名员工,因为加班费等原因辞职的已达十几人。
增长乏力惹的祸
事实上,早在今年年初,前加多宝集团广东公司业务代表洪灿辉就曾曝出加多宝“每年克扣亿元加班费”事件。自去年10月开始,有关加多宝变相裁员、克扣员工加班工资、强制执行特殊工时制等种种投诉接踵而至,涉及北京、杭州、温州、武汉、青岛、福建等各地加多宝分公司的员工。
“2008年地震捐款之后,王老吉的销量翻了一翻。总部根据上一年的销量预测以后的销量,想法过于乐观,2009年就大量招人。由于2009年销量差,到旺季结束就只能大量裁员。”洪灿辉对本报记者爆料说。
现已跳槽去霸王集团的原加多宝业务员谭先生也向记者透露说,自己2006负责的地区王老吉年销量是1万箱,2007年就增长为3万箱左右,2008年时达到5.6万箱左右,而2009年前5个月(谭先生2009年5月份离职)的销量也就1万箱左右,远远不如2008年。
“加多宝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强行更改标准工时制,在负责生产的员工中推行综合工时制、在负责销售的员工中强行推行不定时工时制,达到了克扣加班费的目的。”洪灿辉透露,加多宝还不给劳务派遣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黄灿辉向广东加多宝追讨加班费损失与经济补偿共计3106元,但至今交涉未果。黄灿辉告诉记者,尽管自己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他还是将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加多宝员工处了解到,加多宝的用人制度分三种:一种是正式员工;一种是劳务派遣员工;还有一种是经销商聘请的员工。对三种员工的待遇,区别在于,正式员工有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员工是在社保系数低的江西鹰潭缴纳社保金,但没公积金,经销商聘请的员工是经销商发工资,什么福利都没有,但都受加多宝各办事处管理。
“变相裁员这种事情在饮料行业还是比较常见的,而王老吉却缺乏裁员的技巧。”接近加多宝内部的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今天上午九点半:北京加多宝前员工潘先生诉加多宝克扣加班工资劳动纠纷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潘先生本人及代理律师沈斌倜、曾素贞及加多宝公司两个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由于申请人提交证据较多,双方分歧较大,截止到12点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仍未全部质证完毕。劳动仲裁委决定另行决定再次开庭时间,定于12月份,具体再次开庭日期另行电话通知。
沈斌倜律师认为,本案重要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加多宝公司与申请人在2007年12月31日所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乙方(本案申请人)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应被仲裁委认定为无效条款。
申请人认为该条款应被仲裁委认定为无效条款。理由是:1、在签订该条款时,被申请人未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法律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先经过当地劳动局审批---因此,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被劳动仲裁委认定为无效条款;2、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手段和故意隐瞒,未告知未获得劳动局的综合工时制审批的情况。综述,该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应当被仲裁庭认定为自始至终为无效条款。因此,被申请人在2009年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后,应当重新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工时制的书面材料,而非单方告知即执行综合工时制将申请人的周六日加班费倍数由原来的2倍变更为1.5倍。
被申请人认为,该条款有效。理由:加多宝公司与申请人在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乙方(本案申请人)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人在该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是对该工时制的一种认可。因此,公司在2009年获得劳动局审综合工时制审批后,没有义务再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仅需要告知即可实行。
欢迎各位朋友对该案进行跟踪讨论,为了便于各位了解案情,经当事人允许,将我方证据清单公布如下:
当事人交换证据清单
交证据人签名: 潘先生 时间:2010年11月30日
编号 | 证据材料 名 称 | 证据 种类 | 证据 来源 |
证明对象及内容简要说明 | 页数 |
1 | 劳动合同书 | 1、证明《劳动合同》第七条在签订时,被申请人未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依法应当被仲裁庭认定为自始至终为无效条款; 2、在签订该条款时,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说明公司未取得综合工时制的实际情况,采取欺诈的手段与申请人签订该条款,该条款依法也应当认定为自始至终无效的条款; 3、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标准工时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说明:签订该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经填好,只有最后一页乙方签名处的字体是申请人的。 | |||
2 | 员工手册部分 |
1、证明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申请人所处的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制,周六日加班按照2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2、证明申请人在 2009年10月1日前周六周日加班确实均按照2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 |||
3 | 工资单 | ||||
4 | 电话录音 | ||||
5 | 加多宝培训出勤记录表 | 1、证明在2009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学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细则,并要求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培训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该签名表上因为有“同意遵照该制度执行综合工时制”字样,申请人拒绝签字认可该制度的事实; 2、证明被告知不签字的员工将被扣年终花红的事实。 | |||
6 | 北京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细则 | ||||
7 | 电话录音 | ||||
8 | 证人证言 | ||||
9 | 部分月份的工资单 | 1、证明被申请人自2009年10月1日单方执行综合工时制,将申请人周六日加班费由原来的2倍计算变更为1.5倍计算; 2、证明被申请人自2010年10月1日后克扣了申请人每小时0.5倍的加班费,共计克扣了57个小时,合计为585.56元; 3、证明申请人仅发放2009年年终花红3458.7元,克扣了申请人年终花红2261.3元; 4、证明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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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银行打卡记录 | ||||
11 |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
12 | 员工手册部分 | 1、证明公司年终花红的规定:视当年业绩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花红; 2、证明由于业绩良好,公司2009年有明确的年终花红基数,再根据员工的考核情况减少或者增加; 3、证明申请人所在部门2009年年终花红基数是基础工资的两倍,员工考核被加分的,还可能多于两倍; 4、证明申请人2009年考核情况良好:没有被扣分,反而有加分,至少应当按照2倍领取年终花红; 5、证明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09年花红2362元。 | |||
13 | QQ记录 | ||||
14 | 证人证言 | ||||
15 | 2009年1-12月份评分汇总表 | ||||
16 | 员工手册部分 | 证明年终双薪的事实。 | |||
17 | 离职申请表 | 1、证明申请人以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证明公司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
18 | 离职手续办理表 | 证明原告离职后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 | |||
备考 |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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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克扣工资”舆论漩涡事件回放:
1、加多宝员工因工时制欲起诉“老东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ihtb.html
2、浙江加多宝劳资纠纷余波未平 员工首次胜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lsd8.html
3、北京加多宝前员工潘先生诉加多宝克扣加班费工资劳动纠纷案本月底开庭之二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