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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

30
2010-11
北京加多宝前员工潘先生诉加多宝克扣加班工资劳动纠纷案今天上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今天上午九点半:北京加多宝前员工潘先生诉加多宝克扣加班工资劳动纠纷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潘先生本人及代理律师沈斌倜、曾素贞及加多宝公司两个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由于申请人提交证据较多,双方分歧较大,截止到12点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仍未全部质证完毕。劳动仲裁委决定另行决定再次开庭时间,定于12月份,具体再次开庭日期另行电话通知。

沈斌倜律师认为,本案重要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加多宝公司与申请人在2007年12月31日所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乙方(本案申请人)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应被仲裁委认定为无效条款。

申请人认为该条款应被仲裁委认定为无效条款。理由是:1、在签订该条款时,被申请人未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法律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先经过当地劳动局审批---因此,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被劳动仲裁委认定为无效条款;2、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手段和故意隐瞒,未告知未获得劳动局的综合工时制审批的情况。综述,该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应当被仲裁庭认定为自始至终为无效条款。因此,被申请人在2009年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后,应当重新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工时制的书面材料,而非单方告知即执行综合工时制将申请人的周六日加班费倍数由原来的2倍变更为1.5倍。

被申请人认为,该条款有效。理由:加多宝公司与申请人在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乙方(本案申请人)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人在该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是对该工时制的一种认可。因此,公司在2009年获得劳动局审综合工时制审批后,没有义务再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仅需要告知即可实行。

欢迎各位朋友对该案进行跟踪讨论,为了便于各位了解案情,经当事人允许,将我方证据清单公布如下:

当事人交换证据清单

交证据人签名: 潘先生                    时间:2010年11月30日

 

编号

证据材料

名   称

证据

种类

证据

来源

 

      证明对象及内容简要说明

页数
1劳动合同书  

1、证明《劳动合同》第七条在签订时,被申请人未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依法应当被仲裁庭认定为自始至终为无效条款;

2、在签订该条款时,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说明公司未取得综合工时制的实际情况,采取欺诈的手段与申请人签订该条款,该条款依法也应当认定为自始至终无效的条款;

3、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标准工时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说明:签订该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经填好,只有最后一页乙方签名处的字体是申请人的。

 
2员工手册部分  

 

1、证明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申请人所处的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制,周六日加班按照2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2、证明申请人在 2009年10月1日前周六周日加班确实均按照2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3工资单   
4电话录音   
5加多宝培训出勤记录表  

1、证明在2009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学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细则,并要求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培训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该签名表上因为有“同意遵照该制度执行综合工时制”字样,申请人拒绝签字认可该制度的事实;

2、证明被告知不签字的员工将被扣年终花红的事实。

 
6北京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细则   
7电话录音   
8证人证言   
9部分月份的工资单  

1、证明被申请人自2009年10月1日单方执行综合工时制,将申请人周六日加班费由原来的2倍计算变更为1.5倍计算;

2、证明被申请人自2010年10月1日后克扣了申请人每小时0.5倍的加班费,共计克扣了57个小时,合计为585.56元;

3、证明申请人仅发放2009年年终花红3458.7元,克扣了申请人年终花红2261.3元;

4、证明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89.82。

 

 
10农业银行打卡记录   
11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12员工手册部分  

1、证明公司年终花红的规定:视当年业绩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花红;

2、证明由于业绩良好,公司2009年有明确的年终花红基数,再根据员工的考核情况减少或者增加;

3、证明申请人所在部门2009年年终花红基数是基础工资的两倍,员工考核被加分的,还可能多于两倍;

4、证明申请人2009年考核情况良好:没有被扣分,反而有加分,至少应当按照2倍领取年终花红;

5、证明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09年花红2362元。 

 
13QQ记录   
14证人证言   
152009年1-12月份评分汇总表   
16员工手册部分  证明年终双薪的事实。 
17离职申请表  

1、证明申请人以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证明公司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8离职手续办理表  证明原告离职后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 
备考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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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克扣工资”舆论漩涡事件回放:

1、加多宝员工因工时制欲起诉“老东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ihtb.html

2、浙江加多宝劳资纠纷余波未平 员工首次胜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lsd8.html

3、北京加多宝前员工潘先生诉加多宝克扣加班费工资劳动纠纷案本月底开庭之二事实理由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mlh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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