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斌倜律师:裁员方式简单粗暴,这已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事关劳动者尊严的维护与知情权的保障。此次维权,是关乎劳动者意识觉醒的社会问题。
羊城晚报:酷6网被裁员工声明:反对裁员或将正式诉讼
[提要] 22日,酷6网华北区被裁员工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原酷6网副总裁郝志中、曾兴晔,以及60多名酷6销售部门被裁员工及部分在职员工发表维权声明,表示将提起法律诉讼。“酷6网元老”之一的曾兴晔对自己带领的销售团队不乏赞美,销售团队从190人裁至40人,她觉得这近乎一种“摧残”。
22日,酷6网华北区被裁员工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对近日甚嚣尘上的酷6裁员风波作出回应。原酷6网副总裁郝志中、曾兴晔,以及60多名酷6销售部门被裁员工及部分在职员工发表维权声明,表示将提起法律诉讼。
被辞高管:
酷6裁员事件“非法恶性”
郝志中在声明中称:本月18日发生的酷6裁员事件“是一起违法、暴力、恶性裁员事件”,公司在“未提前30天与员工沟通裁员方案,未提前30天在劳动局备案”的情况下作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为酷6员工,对此表示“非常失望和愤慨”,并“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声明要求责任方对本次违法暴力事件作出道歉,并追究事件组织者及实施者责任,同时恢复被裁员工在酷6网的原工作岗位。
“酷6网元老”之一的曾兴晔对自己带领的销售团队不乏赞美,销售团队从190人裁至40人,她觉得这近乎一种“摧残”。整个记者会上,“要工作,要尊严”是这两位前酷6高管最多提及的话语。
律师观点:
表明劳动者意识觉醒
出席发布会的律师沈斌倜认为,酷6此次裁员从法律上讲显失依据。沈斌倜说:“此次裁员缺乏合法程序。在没有事先报备和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裁员方式简单粗暴,这已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事关劳动者尊严的维护与知情权的保障。此次维权,是关乎劳动者意识觉醒的社会问题。”
来源:羊城晚报
该案案情介绍详见沈斌倜律师 2010年11月21日新浪博文:孕期女职工诉葛兰素史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下周开庭审理: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mhz9.html
证据材料清单
时间:2010年11月23日
编号 | 证据材料名称 | 种类 | 证明对象及内容简要说明 | 页数 |
1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 1、证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长达7年之久的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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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人证言 |
| 1、证明在2010年上半年,原告所在整个销售团队全部员工均“被离职”离开公司的事实; 2、证明原告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个别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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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票据 |
| 证明原告处于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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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6N1R&A二季度销售冠军 |
| 证明原告在怀孕前为被告公司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是一名极其优秀的外资企业的员工:自2006年起,基本年年都被评为公司的销售明星,获得公司7个奖章,是2009年度上半年销售冠军,2009上半年中国呼吸道产品组团队腾飞奖(原告是该团队的负责人),2009年底还获得公司年度最佳销售团队奖杯(原告是团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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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6年度“Alfa Wolf Club”AW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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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区R&A产品组2007年第三季度奖抗生素销售明星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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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上半年销售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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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上年度中国呼吸道产品组团队腾飞奖金奖-原告为该团队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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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SK中国香港区领导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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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9年最佳销售团队奖杯(照片)-原告为该团队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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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原告休假事宜的书面说明 | 1、证明被告人事部门管理混乱,没有及时将原告按时的递交的假条备案,而非原告不及时递交假条。 2、证明原告5月7号又递交了一张假条,时间为一个月,公司并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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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致人力资源的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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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原告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6月6日给公司递交的休假证明书 | 证明原告在此期间按照规定休病假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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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务处诊断专用章型 | 1、证明原告3月25日的诊断证明上的印章和被告在该医院所取提的印章肉眼辨认无差异; 2、证明复兴医院非专业鉴定机构专业鉴定,自证两个肉眼辨认无差异的章型是否为其所有不具有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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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证人证言 | 证明被告和复兴医院有业务往来,具有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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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为准则》 | 1、 证明原告所签收的《行为准则》非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行为规范》; 2、 证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行为准则》没有向原告公示,解除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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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劳动合同书 |
| 1、 证明原告作为公司的高级专业人员 2、 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原告遵守了该条款,被告应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 证明该竞业限制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如果存在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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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培训费报销款项4000 |
| 按照惯例应当报销培训费款项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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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孕期检查费1639 |
| 被告应依法支付孕期检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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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工资存折单; 2、部分工资条; 3、离职前12个月工资统计。 |
| 证明原告离职前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9512元+交通补贴1500元+餐费补贴500元+销售奖金。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248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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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劳动仲裁答辩状 |
| 1、 证明原告09年享有17天带薪年假的事实(公司年假12天,法定年假5天,共计17天) 2、 证明原告享受每年4000元的培训费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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