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因此,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为了实现举证责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关于劳动争议诉讼仲裁举证责任的相关文章:
一、劳动争议诉讼仲裁中的举证责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9fo.html
二、无证据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gizq.html
三、劳动争议仲裁举证 劳动关系举证:
该案案情介绍详见沈斌倜律师 2010年11月21日新浪博文:孕期女职工诉葛兰素史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下周开庭审理: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mhz9.html
证据材料清单
时间:2010年11月23日
编号 | 证据材料名称 | 种类 | 证明对象及内容简要说明 | 页数 |
1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 1、证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长达7年之久的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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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人证言 |
| 1、证明在2010年上半年,原告所在整个销售团队全部员工均“被离职”离开公司的事实; 2、证明原告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个别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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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票据 |
| 证明原告处于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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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6N1R&A二季度销售冠军 |
| 证明原告在怀孕前为被告公司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是一名极其优秀的外资企业的员工:自2006年起,基本年年都被评为公司的销售明星,获得公司7个奖章,是2009年度上半年销售冠军,2009上半年中国呼吸道产品组团队腾飞奖(原告是该团队的负责人),2009年底还获得公司年度最佳销售团队奖杯(原告是团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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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6年度“Alfa Wolf Club”AW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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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区R&A产品组2007年第三季度奖抗生素销售明星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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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上半年销售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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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上年度中国呼吸道产品组团队腾飞奖金奖-原告为该团队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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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SK中国香港区领导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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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9年最佳销售团队奖杯(照片)-原告为该团队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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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原告休假事宜的书面说明 | 1、证明被告人事部门管理混乱,没有及时将原告按时的递交的假条备案,而非原告不及时递交假条。 2、证明原告5月7号又递交了一张假条,时间为一个月,公司并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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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致人力资源的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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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原告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6月6日给公司递交的休假证明书 | 证明原告在此期间按照规定休病假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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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务处诊断专用章型 | 1、证明原告3月25日的诊断证明上的印章和被告在该医院所取提的印章肉眼辨认无差异; 2、证明复兴医院非专业鉴定机构专业鉴定,自证两个肉眼辨认无差异的章型是否为其所有不具有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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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证人证言 | 证明被告和复兴医院有业务往来,具有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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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为准则》 | 1、 证明原告所签收的《行为准则》非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行为规范》; 2、 证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行为准则》没有向原告公示,解除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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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劳动合同书 |
| 1、 证明原告作为公司的高级专业人员 2、 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原告遵守了该条款,被告应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 证明该竞业限制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如果存在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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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培训费报销款项4000 |
| 按照惯例应当报销培训费款项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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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孕期检查费1639 |
| 被告应依法支付孕期检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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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工资存折单; 2、部分工资条; 3、离职前12个月工资统计。 |
| 证明原告离职前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9512元+交通补贴1500元+餐费补贴500元+销售奖金。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248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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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劳动仲裁答辩状 |
| 1、 证明原告09年享有17天带薪年假的事实(公司年假12天,法定年假5天,共计17天) 2、 证明原告享受每年4000元的培训费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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