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可否申请财产保全】沈斌倜律师您好,我是一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20万元,对方不服提起二审诉讼。请问,我可以在二审诉讼期间提起财产保全吗?
沈斌倜律师答复: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在民事案件有其存在的意义,因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简单就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一般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通常发生在一审诉讼的过程中,当诉讼进入二审程序时,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此可以看出,案卷在一审法院还没移送的时候,是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二审接到报送案件之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并没有严格限定只有一审法院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况且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案件在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若不能依据诉中财产进行保全,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论:在二审程序中,一审、二审法院都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二审法院会让一审原承办法官去申请。沈斌倜律师认为,二审法院保全更为合适,主要是从司法公正、效率角度考虑。因为,一审法院采取保全,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书以及法院裁定都移送到二审,这往往会耽误时间。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之后,二审法院对案件有独立的观点和看法,对于保全申请,以及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都有自己的独立的意见,所以由二审法院保全更为合适。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制度是由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正式确立的。该法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合同双方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在继承《劳动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如该法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第八十二条加重了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或者滥用法律赋予其的劳动者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相关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明白自己的法定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有权向法院起诉。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 1、劳动者应自觉学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懂事项可向专业人士咨询;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1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起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劳资双方各保留一份。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应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几年?法律未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任意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的约定则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5、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也不同,试用期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可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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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终结,但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除外;符合支付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条件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依法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后为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保转移手续的,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有权索赔;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义务。 |
争议解决措施 | 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相关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典型案例:
用工疏忽未签合同 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支付被告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一起个体户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把劳动者告上法庭的案件一审有了结果。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被告曾某经人介绍到南华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个月后的一天,被告用原告提供的工具在安装过程中不慎被掉下的玻璃砸伤右手腕,造成10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用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为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唐正旭 发布时间: 2010-03-29 08:38:23)
案例二:
十年前未签劳动合同 十年后权益依法维护
11月26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陆某与被告怀远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电力怀远某公司于为原告陆某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原告陆某与被告安徽电力怀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安徽电力怀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陆某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两倍工资9600元(领取的部分已扣除)。
1999年2月24日原告陆某于由被告怀远某公司的前身怀远县某事业局聘用在常坟供电所从事农电工作,当时采取文件形式聘用,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十年来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5月后被告怀远某公司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原告向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5月原告不服裁决,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告陆某于1995年进入被告怀远某公司工作,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陆某与被告安徽电力怀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怀远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遂作出如上判决。(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文生 彭剑石 发布时间: 2009-11-27 0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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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