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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21
2013-04
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维权咨询

【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维权咨询】沈律师,您好。我父亲去年跟安徽××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定了《雇佣合同》,是赴塔吉克斯坦修建铁路的,为期2年时间。薪水都有谈妥。但是临走之前改了地方,年底之前去了安哥拉,因为走的比较急,所以没有跟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口头协议,虽然地方去的不一样,但是工资待遇方面都还是不变的。但是去到那里之后,用工单位提出的工资跟安徽这个公司说的不一样,之前是说7000千的保底,即使待工的情况下也是有薪水的,但是现在那边的老板说要做事才有工资拿,而且薪水都跟他们之前说的都不一样。我爸他们觉得被人家骗了一样,现在就想回国,但是那边老板说要向公司支付25000才可以回来,或者做满四个月黑工就可以送他们回来。因为那边没有银行卡,我们不能打钱过去让他们回来,我爸是想做满四个月以后看情况怎么样,现在已经做了2个多月了。昨天老板又降工资,把他们整体的薪水都调低了,我爸就不想在那里做了。我想请教您,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理呢???很急!!!麻烦您指点下,谢谢!

沈斌倜律师解答:

由于境外劳务派遣纠纷不同于国内一般的劳动纠纷,其涉及主体多元化以及纠纷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外派劳动人员若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如果双方签订的有《雇佣合同》,可依据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公司在当地的代表反映,请他们依据劳务派遣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如果与境外雇主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外派劳动人员仍然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请求协助交涉。如果协助交涉未果,有权向相关部门求助,篇幅的后半部分将对可以求助的部门进行列举。

2、外派劳动人员如果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首先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比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我国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可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投诉中心书面反映,或回国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依据协议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还可向我驻在国大使(领事)馆反映,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

4、若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时,境外劳务派遣公司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会主动给外派劳动人员提供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外派劳动人员只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援助工作,服从他们的救援安排即可。

5、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的维权途径。如果外派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外派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手续,而发生纠纷时,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对外派企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向公安局、建委、商务局、总工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局都是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介入,可以对维权的成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工会作用的逐步增强,工会的救助也是外派劳务人员维权的途径之一,甚至在一些个案里工会救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全国首例成功调解的境外工亡纠纷案”就是工会通过越洋视频“谈判”,成功为当事人追讨54.2万赔偿金。

特别提醒: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遇到纠纷时,勿采取过激行为,如围攻使馆、罢工、游行等。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凡因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合同规定而导致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08
2012-03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之一: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前言]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就业。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团,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碰到过一些境外劳务派遣纠纷,也发现一些问题,国内劳务派遣直接受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境外劳务派遣由于其“涉外”因素存在,所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会受到哪些损害?受损后如何救济?应上海《监察风云》约稿,我们准备了关于境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问题系列文章。本博客将其中比较典型的专题和各位网友予以分享,共同探讨,今天分享的是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章节。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一)侵害我国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权益

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权益是指境外劳务派遣合同明文规定的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享受的各种权益。侵犯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权益主要表现为:

1、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工作时间以及体息休假在劳务合同中作为主要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境外雇主常常故意违反,任意加班加点、延长或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剥夺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休息休假权益,有的甚至采取各种措施强迫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并且不按规定给予补假和支付加班工资。

2、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收益权。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出国务工其主要的甚至全部目的在于获得较高收入。因而工资收益是外派人员关心的重点,同时境外雇主如借故予以卡扣拖欠,从而导致劳资双方矛盾,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据一些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工人说,雇主拖欠他们工资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半载。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国外雇主拖欠卡扣工资的问题愈发严重。

3、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获得的劳动保护权益。许多国外企业在谈判和签约时,许诺提供优良安全的工作环境,但这也可能是美丽的陷阱,许多承诺并不能兑现。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往往较所在国本国工人工作环境条件恶劣,有些甚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直接有害劳工身心健康,从而导致许多工伤事故。而这些工伤事故往往错综复杂,给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难题:①一些事故处理的时间过长。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取证,到处理过程中的斡旋、和解、诉讼、赔偿等,少则一两年,多则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②事故处理中费用高昂,所需花销远远超过受害劳工及其家属的承受能力。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的处理,由外派企业承担追偿责任。但在实践中,许多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积极参与处理及索赔,往往感到经费负担过重,承担不起诸如雇请律师及事故处理的其他活动所需费用;③通过事故处理的正常程序能否获得公道的裁决和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时间较长的事故处理中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参与处理人员包括律师在内的素质和能力制约,受害者及其家属常常对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心存疑虑。一些案件即使做出了赔偿金额的明确判决,由于责任单位、责任人无力支付相应赔付金额,甚至有些境外雇主即使支付了保险金,由于一些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某些内部规定不规范、不合理,受害者及其家属得不到本应得到的损害赔偿,甚至出现“境外获赔,境内负债”的现象,使受害者及其家属苦不堪言。

4、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获得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待遇的权益。社会保险是基于一定的经济风险而存在的,作为物质帮助形式的一种,它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当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应当可以享有有关待遇。一些境外雇主为了减轻负担,节省费用,最大限度掠夺境外劳务派遣人员,而肆意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获得社会保险权益。职工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无法解决的生活困难,改善职工生活条件,提高职工生活水平,通过举办集体生活设施和建立补贴制度的方式而建立的一种福利事业。一些外国用工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对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歧视待遇,常常压缩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职工福利。

5、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接受职业教育权利。职工接受职业教育权利,是指职工有接受专业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权利。一些外国用工企业为了节省费用,特别是考虑大部分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就业服务期间不长,故不愿在境外劳务派遣人员身上花费教育培训费用,从而使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得到继续教育和训练,进而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权利和可能。

(二)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非合同权益

境外劳务派遣人员非合同权益是指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所享受的除劳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法定权益。主要是指根据国内法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有关劳工的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法定权益。主要表现为基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10
2012-02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涉外劳务纠纷案例

【涉外劳务纠纷案例-本劳动争议的争议焦点】与国内具有境外派遣资质的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正常出国工作签证等就业的手续,被派往国外工作,最后企业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怎么维权?

【涉外劳务纠纷案例-关键词】涉外劳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作签证否认劳动关系

原告(被告):王某

被告(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

 

一、本劳动争议案例的基本案情

王某2009年2月13日入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巴基斯坦项目部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某为一般管理人员(实为项目经理),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项目经理标准支付王某工资,并且中**建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于2009年12月到北京市海淀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实际工作岗位与约定工作岗位工资差额62482.83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15620.71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2276.0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096元;支付2009年3月5日至2009年10月19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39569.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892.41元;支付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11月8日公休日加班费64552.0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138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896.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24.16元;支付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800元。

中**建公司辩称,与王某为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申请请求。王某入职时为中**建六局员工,借调至项目处工作;职务为土建工程师,以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最后工作日期为2009年11月12日,此日后双方劳务关系解除;公司足额支付其报酬,且另多付1.5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中**建公司另主张长期驻外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北京市海淀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建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26482.76元;一次性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实际工作岗位与约定工作岗位工资差额62482.83元,一次性支付王某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11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6551.72元;一次性支付王某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710.32元;驳回其他申请。

双方均不服该劳动争议的裁决,均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王某认为仲裁机关对于工作岗位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原告)向原告(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等,并由被告(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原告)中**建公司辩称及诉称:被告(原告)与原告(被告)从法律和事实角度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建公司认为王某是自行办理旅游签证出国,然后通过老乡介绍到巴基斯坦项目部工作,属于非法就业,只有通过该公司向外交办理因工出国护照的员工才派到国外工作。双方于2009年11月13日解除劳务关系,而不是原告(被告)所说的于2009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市海淀区仲裁裁决认为双发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并有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本劳动争议案的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建公司虽然主张与王某是劳务关系,王某自行办理旅游签证出国,然后通过其老乡介绍到巴基斯坦项目部工作,属于非法就业,但是不能举证,中**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审查劳动者就业资格的义务,故主院不采信。本院认为双方于2009年2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因中**建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应向原告(被告)支付两倍工资。双方于2009年1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确认被告具有合法理由解除,因此应向原告(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由于未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对于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三、本劳动争议案例的评析意见

本涉外劳动争议案的焦点在于与国内具有境外派遣资质的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正常出国就业工作签证的手续,被派往国外工作,最后企业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如何维权?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认真地分析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建议当事人要求由国外项目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依据书面通知书,在北京市海淀仲裁委立案。也就是说涉外性质的劳动纠纷,得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如果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外派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手续,比如像本案这样,中**建公司本身是具有外派资质的,但是不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若外派的企业独立于国内派遣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如果外派企业隶属于国内派遣企业,则可以以国内派遣企业为对象申请仲裁。

总之,本劳动争议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性,但是涉外劳动纠纷相对复杂,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形式多样,本案不能全部涵盖。如果发生工伤类似严重的事件,劳务人员的维权之路就显得很艰难。这时候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外派企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向公安局、建委、商务局、总工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局都是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介入,可以对维权的成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工会作用的逐步增强,工会的救助也是外派劳务人员维权的途径之一,甚至在一些个案里工会救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全国首例成功调解的境外工亡纠纷案”就是工会通过越洋视频“谈判”,成功为当事人追讨54.2万赔偿金。(本文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沈斌倜、刘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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