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2年9月1日生效的京人社医发【2112】176号明确: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产假天数自今年即2012年4月28日(含)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
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三、原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等注册地在外埠的参保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四、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只能使用一次。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五、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等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等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信息进行登记,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
京人社医发[2012]48号
自2012年4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文号:京人社医发[2012]48号
适用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12-03-05
施行日期:2012-04-0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按照本通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其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