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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2
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通知

1997年7月23日

法发〔1997〕1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

法发〔1997〕2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9日

法释〔1997〕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

法发〔1997〕26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法发〔1998〕4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17日

法释〔1998〕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1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8年7月27日

法发〔1998〕1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法〔1998〕10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15日  法释〔1999〕1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  法释〔1999〕2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999年2月14日

〔1998〕行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刑事再审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   法〔1999〕2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法发〔1999〕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999年8月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

法释〔1999〕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诉讼费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9月20日

法〔1999〕191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答复

1999年12月8日

〔1999〕行他字第23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法〔1999〕24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年1月1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6日

法释〔2000〕4号

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

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0年3月8日

法释〔2000〕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0年4月4日

法〔2000〕4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代替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2日

法〔2000〕5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1日   法研〔2000〕3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5日  法〔2000〕9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  法〔2000〕95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

法释〔2000〕43号

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相冲突

3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法办〔2000〕326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

法释〔2001〕3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

法释〔2001〕11号

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法〔2001〕129号

依据已被修正,不再适用

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法明传〔2001〕40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10月17日

法释〔2001〕29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相冲突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4日  法〔2001〕15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30日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

4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

2001年12月29日

〔2001〕行他字第1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法〔2002〕2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10日

法释〔2002〕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0日

法释〔2002〕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8日   法释〔2002〕12号

已被企业破产法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10日 〔2002〕民四他字第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2002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有明确规定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2002年7月12日 〔2001〕民三他字第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5日

法释〔2002〕34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冲突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法〔2003〕20号

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7日

法释〔2003〕4号

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3年6月9日

法函〔2003〕34号

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冲突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法〔2003〕7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8月6日

法〔2003〕136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15日

〔2003〕行他字第4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27日

法研〔2003〕13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0日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5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问题的答复

2003年9月23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5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法审〔2003〕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2003年11月26日  法〔2003〕177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2003年12月8日   法释〔2003〕18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4年2月16日

法〔2004〕17号

 

已被《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4年3月4日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相冲突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0日

法释〔2004〕10号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相冲突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4年8月16日

法发〔2004〕19号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相冲突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05年2月17日  〔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法〔2005〕55号

通知内容已被证券法、行政强制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9日

法释〔2005〕2号

已被证券法、行政强制法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年6月2日   〔2005〕民三他字第2号

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冲突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法发〔2005〕1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7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5年8月12日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8月15日

〔2005〕行他字第19号

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冲突

7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  法〔2005〕214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大顺减刑一案的答复

2006年12月7日  〔2006〕刑监他字第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7月23日 

法释〔2007〕14号

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冲突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法发〔2008〕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代替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  法〔2008〕320号

通知已过时效

79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4日

法发〔2010〕2号

通知已过时效

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6日     法〔2010〕14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法〔2010〕43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01
2013-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9
2012-06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前言】:最高法院2012年6月27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根据有关安排,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修改建议。提出建议时,应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五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发至wanglinqing269@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28日。征求意见稿共计十八个条文,详细见下文。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仲裁裁决书未列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用人单位申请撤回申请的,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之前,当事人反悔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司法确认程序。

  第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已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同意履行的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除劳动者同意继续履行的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因其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确已公开,要求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内容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劳动者自履行之日起满一年未提出异议的,该变更行为有效。

  第十三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求工会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未履行上款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招工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以其他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以此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驻内地代表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企业、高校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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