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4年6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沈斌倜律师在2012年度的基础上,继续谈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北京市2014年度劳动关系的三大影响,抛砖引玉:
1、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职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由该员工的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若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市社保中心会按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来核定员工的缴费基数; 而对于工资较低的职工,则缴费时不能低于本市公布的相关下限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而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基础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用人单位为职工代为扣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也包含在内。
2、2013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2014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北京市2014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提高至208563元。
3、2013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着北京市高薪员工2014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后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该规定仅针对2008年之后的职工工龄,如果职工是2008年之前入职的,则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
北京市职工2013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是17379元。
本博文附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3年)表格:
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3年)
年度 | 年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三倍(300%) | 月平均工资(60%) | 月平均工资(40%) |
2013 | 69521 | 5793 | 17379 | 3475.8 | 2317.2 |
2012 | 62677 | 5223 | 15669 | 3133.8 | 2089.2 |
2011 | 56061 | 4672 | 14016 | 2803 | 1869 |
2010 | 50415 | 4201 | 12603 | 2521 | 1680 |
2009 | 48444 | 4037 | 12111 | 2422 | 1615 |
2008 | 44715 | 3726 | 11178 | 2236 | 1409 |
2007 | 39867 | 3322 | 9966 | 1993 | 1329 |
2006 | 36097 | 3008 | 1805 | 1203 | |
2005 | 32808 | 2734 | 1640 | 1312 | |
2004 | 28348 | 2362 | 1700 | 1133 | |
2003 | 24045 | 2003 | 1202 | 801 | |
2002 | 20728 | 1727 | 1036 | 690 | |
2001 | 18092 | 1507 | 905 | 602 | |
2000 | 15726 | 1310 | 786 | 524 | |
1999 | 13778 | 1148 | 689 | 459 | |
1998 | 12285 | 1023 | 614 | 409 | |
1997 | 11019 | 918 | 551 | 367 | |
1996 | 9579 | 798 | 480 | 319 | |
1995 | 8144 | 678 | 407 | 271 | |
1994 | 6540 | 545 | 327 | 218 | |
1993 | 4523 | 377 | 226 | 151 | |
1992 | 3402 | 284 | 170 | 114 | |
1991 | 2877 | 239 | 144 | 96 |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现将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凡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14年6月4日
最低工资标准定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作用: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责任: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农业户口社会保险赔付:关于对于农业户口无法补缴社会保险时对劳动者的赔付,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同,但由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农业户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缴纳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影响到该员工离职时养老保险的索赔。笔者所在的北京地区: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计算某农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附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范围 | 文件字号 | 适用时间 | |
元/月 | 元/小时 | ||||
1400 | 8.05 | 15.2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 2013年1月1日至今 |
1260 | 7.2 | 14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
1160 | 6.7 | 13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
960 | 5.5 | 11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
800 | 4.6 | 9.6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
730 | 4.36 | 8.7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
640 | 3.82 | 7.9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
580 | 3.47 | 7.3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
545 | 3.26元 | 6.8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
495 | 2.96 | 6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
465 | 2.78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 |
435 | 2.6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 |
412 | 2.46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 |
400 | 2.3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 |
320 | 1.9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资发[1999]82号 |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 |
310 | 1.8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资发[1998]93号 |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 |
290 | 1.7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资发[1997]88号 |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 |
270 | 1.6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资发〔1996〕161号 |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 |
240 | 1.4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 |
210 | 1.10 |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 京ZF[1994]25号令 |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
【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2013年6月6日联合发布的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为62677元,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比2011年度增长了11.8%。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谈论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于北京市2013年度劳资关系的三大影响,抛砖引玉:
1、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由该员工的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若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5669元的,市社保中心会按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5669元来核定员工的缴费基数; 而对于工资较低的职工,则缴费时不能低于本市公布的相关下限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2089.2元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133.8元确定)。而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基础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用人单位为职工代为扣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也包含在内。
2、2012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本市2013年度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北京市2013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提高至188031元。
3、2012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着北京市高薪员工2013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北京市职工201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是15669元。
本博文附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2年)表格:
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2年)
年度 | 年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三倍(300%) | 月平均工资60% | 月平均工资40% |
2012 | 62677 | 5223 | 15669 | 3133.8 | 2089.2 |
2011 | 56061 | 4672 | 14016 | 2803 | 1869 |
2010 | 50415 | 4201 | 12603 | 2521 | 1680 |
2009 | 48444 | 4037 | 12111 | 2422 | 1615 |
2008 | 44715 | 3726 | 11178 | 2236 | 1409 |
2007 | 39867 | 3322 | 9966 | 1993 | 1329 |
2006 | 36097 | 3008 |
| 1805 | 1203 |
2005 | 32808 | 2734 |
| 1640 | 1312 |
2004 | 28348 | 2362 |
| 1700 | 1133 |
2003 | 24045 | 2003 |
| 1202 | 801 |
2002 | 20728 | 1727 |
| 1036 | 690 |
2001 | 18092 | 1507 |
| 905 | 602 |
2000 | 15726 | 1310 |
| 786 | 524 |
1999 | 13778 | 1148 |
| 689 | 459 |
1998 | 12285 | 1023 |
| 614 | 409 |
1997 | 11019 | 918 |
| 551 | 367 |
1996 | 9579 | 798 |
| 480 | 319 |
1995 | 8144 | 678 |
| 407 | 271 |
1994 | 6540 | 545 |
| 327 | 218 |
1993 | 4523 | 377 |
| 226 | 151 |
1992 | 3402 | 284 |
| 170 | 114 |
1991 | 2877 | 239 |
| 144 | 96 |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2012年12月28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15.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36.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