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留言,拼多多23岁女员工深夜凌晨1点加班后走路下班的路上突然昏厥后抢救无效死亡。有媒体报道,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别部门已对拼多多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将会对该公司用人合同、用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检查。想请沈律师谈谈超时加班的问题。
对于何为超时加班,沈斌倜律师解答如下:
关于对超时加班,按照劳动法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虽然能够举证是员工乐意自愿,但是企业仍然属于违法。企业安排员工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第一、 劳动监察检查的风险
《劳动保障条例》第11条第5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之一就是日常巡视检查,虽然现实情况下这种检查形式并不常见,但随着行政部门执法的不断推进,为了促进用工环境的和谐完善,在不少沿海发达地区和某些劳资关系紧张的地区,劳动监察大队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也逐渐成为常态。那么一旦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很可能还会调查除了超时加班以外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 被通报批评和被罚款的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已实施网格化管理, 2012年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覆盖全市90%以上街道,其中城六区每个街道都会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管人员,掌握街道的用工单位数量及用工情况是他们工作内容之一,一些单位的用工矛盾也要实时掌握。同时,定期去用工单位尤其是建筑工地企业,核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时发放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上保险、违法延长用工时间等违法行为,并可以查单位支付台账。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情节,劳动监察部门将把情况上报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劳动监察员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市劳动监察部门不定期地将通报违法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比如2012年4月18日,市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去年查处的6家外地驻京单位,有的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有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其中,北京××世元电子有限公司1000多名员工都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每个员工一个月都加班30个小时以上。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为员工补齐加班费。因为《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三、 被举报的风险
虽然员工乐于超时加班,但仍然不排除员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风险。因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旦某个员工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很可能会启动调查程序。特别是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 仲裁和诉讼的风险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员工以法定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用人单位上告上仲裁和法庭,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比如员工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具体见沈斌倜律师另外一篇博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zfq.html。
律师:综合工时制实行有条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照付
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在上海某服装超市从事销售工作的王辉近日向记者反映, 自己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他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做一休一轮班,工作时间参照公司开店和关店时间,每天10.5个小时,轮到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不休息。我经常加班,可单位却从来没给过我加班费。像我们这种做一休一的工作,没有加班费吗?”王辉不解。
王辉向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时,领导告诉他,他一年中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是182.5天,每天工作10.5个小时,共为1916.25个小时,未超过1999.68小时的限制,所以不应该支付加班费。
在北京工作的刘方也曾遇到了类似问题。2008年1月,刘方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配电室巡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15年10月,刘方离职,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刘方在职期间适用综合工时制,且公司配电岗位已进行综合工时制(年周期)审批,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但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主任沈斌倜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沈斌倜说,“比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年,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12个月×8小时=1999.68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年的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1999.68小时的部分,则应算加班,企业需要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另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因此,王辉与刘方一样,可以领法定节假日期间上班的加班费。
沈斌倜同时表示,“综合工时制并非企业超时用工‘’,只有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职工才能实行此制度,而且还需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自己决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属无效。”
员工离职找后账 单位安排超时加班面临双重风险
发布:2013-01-11 11:08:54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闵丹
临近年关,加班尤其是超时加班现象逐渐增多:一方面,有些员工为了多挣加班费或者为了保住岗位只能加班;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紧缺,用人单位也不得不安排员工加班。《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对此建议,企业安排加班应合理合法,而无视法律超时加班则会存在被举报、诉讼等多项风险,就算员工自愿也属违法,到头来反而增加用工成本。
记者走访:员工习惯“被加班”
企业担心“超时罚”
“加班不是家常便饭吗?不加班怎么能挣到钱?”某餐饮企业的服务员小黄告诉记者,他已经入职三年了,每月基本工资不到2000元,不拿加班费就拿得更少,所以她和不少同事对于加班并不排斥。“来北京就是为了多挣点钱,加点班也没什么,但是如果能自愿选择更好。想加班的时候申请加班,不愿加班的时候不会强制被老板要求加班,尤其是过节的时候,老板往往只给两个选择,要么加班要么走人。”小黄接着说。
眼下正值餐饮行业旺季,小黄和她的同事能闲下来的时间很少,目前大部分餐饮企业的员工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某商场皮鞋品牌专柜的销售主管张经理最近也在为加班的事情头疼。她手下的几名导购员工资组成就是靠工资加上销售提成。加班就意味着能挣更多的提成,配合企业或者商场做促销,有超时加班的情况员工依然很乐意。可一到年底节日促销,安排导购工作和加班时间就有难题了,总有导购会因为没被安排到节假日做促销而提意见,与她发生争议。
更让张经理担心的是,安排超时加班时不少导购是自愿甚至主动,而一旦解约时往往会“找后账”。
律师说法:超时用工有风险 通报批评加罚款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介绍,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即使是自愿的,企业仍然存在用工风险。
风险之一是被通报批评和被罚款。 目前北京市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覆盖全市90%以上街道,大部分街道都会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管人员,掌握街道的用工单位数量及用工情况,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情节,经及时上报审核后,劳动监察员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风险之二是员工离职找后账,索要支付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除了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还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用,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在职期间,员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往往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一旦离职,就会跟企业算后账。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此时企业应付“官司”不仅耗时耗力,最后,该支付的费用,往往一分也不能少。
律师建议:安排加班应协商 特殊人群莫安排
沈律师建议企业,安排员工加班要注意以下三点:
1.履行合法程序,安排加班应先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劳动法》仅要求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但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在集体合同中予以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界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工会同意。
2.要注意有些特殊人员不得安排加班。
《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
3.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时不受上述程序、长度限制。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情形具体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等。(本报记者 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