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可否申请财产保全】沈斌倜律师您好,我是一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20万元,对方不服提起二审诉讼。请问,我可以在二审诉讼期间提起财产保全吗?
沈斌倜律师答复: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在民事案件有其存在的意义,因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简单就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一般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通常发生在一审诉讼的过程中,当诉讼进入二审程序时,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此可以看出,案卷在一审法院还没移送的时候,是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二审接到报送案件之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并没有严格限定只有一审法院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况且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案件在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若不能依据诉中财产进行保全,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论:在二审程序中,一审、二审法院都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二审法院会让一审原承办法官去申请。沈斌倜律师认为,二审法院保全更为合适,主要是从司法公正、效率角度考虑。因为,一审法院采取保全,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书以及法院裁定都移送到二审,这往往会耽误时间。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之后,二审法院对案件有独立的观点和看法,对于保全申请,以及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都有自己的独立的意见,所以由二审法院保全更为合适。
2013年5月7日下午1点50分,马纪行劳动争议案迎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开庭审理。马纪行,1995年至2005年,在房山区周口店镇的“北京市车厂煤矿”工作期间患上了尘肺病。从此开始漫长维权路。
《检察日报》在2011年8月8日曾以《得了尘肺病,该找谁来管?》为题报道过马纪行的维权情况,今天,监察日报记者来到二审的再审开庭现场并就相关情况采访沈斌倜律师。
马纪行自2005年开始维权,历经周折,2010年5月,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马纪行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社会保险金等共计9万余元,并按月支付1700多元的伤残津贴。2010年7月,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起诉请求驳回马纪行履行仲裁裁决的全部请求,房山区法院支持了资产经营公司的请求。同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马纪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5月,沈斌倜律师接受马纪行的委托,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启动再审程序:2012年12月,该院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再审;2012年8月,一中院裁定发回房山区法院重审;2013年3月,房山区法院重审判决支持了马纪行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支付10.1万余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090余元。2013年5月,因产经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在2013年5月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庭二审再审。
马纪行维权之路还有多久。祝福。
案件回放:
1、马纪行尘肺病工伤赔偿案北京一中院开庭重审:
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2ke.html
2、马纪行尘肺病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被发回房山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