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这个新规定突破了原来只有律师和部分由特权的人才可以到到劳动委员会
查阅复印仲裁材料,实在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作为劳动律师,我谈谈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劳动仲裁结束15日之内到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调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和举证情况,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诉讼中作出与仲裁阶段不一致的陈述,对方当事人也需要仲裁时的笔录等仲裁材料作为反驳证据。但是由于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案卷转送机制,原来的仲裁办案规则也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印仲裁材料,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在过去的实践中很多仲裁机构以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55条至第57条的规定:不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只有法院和案件代理律师才有权查阅劳动争议仲裁卷,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都无权查阅,更无权复印。
北京市朝阳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于去年10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送了司法建议,希望修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受了司法建议。2009年1月1日,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发布,该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本规定将提高审理劳动案件的效率,给当事人劳动诉讼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