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北京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操作内容修改的通知【京社保发〔2004〕34号】

【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8-30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4〕34号    【执行日期】:2004-8-30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4〕34号

关于对《北京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操作内容修改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了使"外省市注册的企业中的外地农民工"在生产经营地尽快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京社保发〔2004〕32号)中的第二条 中的"如该企业的城镇职工(或部分农民工)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中的农民工应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内容取消。同时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中的第三条第四条 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